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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越权代理的含义
票据行为之越权代理,属于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形态,是指代理人虽然具有代理权,但其代理行为逾越授权范围所为之票据行为。在各国立法上,也将越权代理与无权代理放置在一起加以处理。从表面上看,似乎代理人享有票据代理权,然而在越权代理中,事实上代理人的行为是增加或扩大了被代理人所承担的票据义务。因为虽然本人客观上授权代理人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资格,但对此却限定了代理范围,而代理人的行为己经超越了本人的授权范围,擅自扩大了本人承担责任的范围,违背了本人原来的意思表示。
二、票据越权代理的表现形式
有学者将越权代理分为两种情况:一种为“质的逾越”,例如,代理商未得本人书面授权而负担票据债务。其实此种情况严格说来与前述无权代理并无实质区别,而非所谓越权代理。另一种为“量的逾越”,例如本人授权代理人签发5万元以内的票据,但代理人却签发8万元。而我们一般所谓的越权代理是指“量的逾越”这种情形。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有以下三种具体表示形式:
(1)增加票据金额的越权代理,即代理人超越本人授权填写金额的限度增加了票据金额,从而增大了票据债务。
(2)提前了票据支付日期的越权代理,即代理人未按被代理人授权规定的支付日期进行记载,将支付日期提前。
(3)改变票据支付地的越权代理,即未按被代理人授权规定的支付地记载,从而造成了被代理人在票据记载地履行票据债务的困难。
三、票据越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对于票据金额之越权代理在理论界存在三种不同的学说:
(1)全额责任说,主张越权代理人应就票据金额的全部自负责任,但本人就代理权范围内之金额部分亦应承担票据上责任。
(2)越权部分说,主张应划分本人及越权代理人之责任金额范围,前者限就代理权范围内之票据金额负担票据上责任,而后者只就其越权部分票据金额负担票据上责任。
(3)本人无责任说,主张木人概不负票据上责任,越权代理人应就票据金额全部负票据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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