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民发〔2009〕123号)、《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佛办发〔2012〕14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我局于2015年7月27日印发了《佛山市民政局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细则》(佛民民〔2015〕65号),统一编号为FSBG2015017号,截至目前已到期。现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社会工作实际情况,重新修订《佛山市民政局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细则》。
二、《佛山市民政局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共有五章内容,包括继续教育的对象及要求、内容与形式、学时管理、继续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及不当行为处理等内容:
(一)明确继续教育的对象及要求
1.继续教育的对象。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并已登记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2.对继续教育对象的要求。全市社会工作者应当按照《细则》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在申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时提交有效的继续教育证明。
(二)明确规定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
《细则》中明确了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五个主要内容和社会工作者可自愿选择参加的五种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
(三)明确学时管理内容
1.学时要求。《细则》对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内需接受的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时间做了明确规定。
2.学时计算方法。《细则》对如何计算不同形式继续教育的时间做了明确规定。
(四)明确教育机构的条件及不当行为处理
1.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细则》明确了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的四个基本条件。
2.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的不当行为。《细则》明确了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不当行为的内容,以及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如有不当行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部门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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