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教育在逐渐恢复并走向正规化之后,如何通过改革实现有效转型,一直是学界、业界关注和热议的话题。[1]419-432,33-48,286-306国内较早论及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法律教育的文献为季卫东的《法律职业的定位——日本改造权力结构的实践》和方流芳的《中国法学教育观察》,两文都从日本、西方等国家或地区的比较法角度,认识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内在关系。[2]63-86,116-1442001年以后,随着中国推行国家司法资格考试,有部分学者从国家司法资格考试与法学教育的互应和联动关系角度进行了一系列探索。[3]3-7,84-89,108
2013年以来,法律职业共同体队伍建设被列为新时代法治国家建设的重中之重,法学教育应如何针对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作适应性改革和职业化转型,尚无专文给出具体对策。特别是如何探讨法学教育回应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等重大举措,从法律知识体系、法律价值伦理、法律思维方法、法律技能训练等多个方面进行对应性改革,尽快实现新时代法学教育职业化的转型,既有研究几乎没有涉及到。基于此,本文试就此一问题发表陋见,以期抛砖引玉。
法律职业共同体对于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有着重要的基础性意义,这是因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最终目的是寻求一种共同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4]95-104,从而实质地、稳定地、执着地、持续地推动法治中国的建设进程。法律职业共同体一词,最早源于罗马法时代的职业法官;[5]26-33之后法律职业共同体一语被学者广泛运用,特别是2002年7月25日至28日“中国法治之路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学术研讨会召开以后,法律职业共同体开始成为学者研究的热点问题。[6]151-156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主体范围,在西方语境里,一般指的是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家构成的法律人这一特殊职业群体。[7]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每年一月前三周的某个周一下午,都要在香港大会堂举行一个包括终审法院法官、高级法院或其他法院法官代表、资深大律师、律师等法律人参加的庄严“香港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主旨之一就是彰显香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存在。[8]1中国内地学者一般也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由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学者所构成,是一个意义共同体、事业共同体、解释共同体、利益共同体”。[9]3,13
以煅烧高岭土粉替代基准混凝土中矿粉总质量的10%~40%,按照表5的配合比制作低碳混凝土样块.根据GB/T50081-2002《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对养护3d,7d,28d的混凝土样块进行抗压强度测试,测试结果列于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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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疑,为应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建立和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这一对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具有基础性的刚性需求,新时代的法学教育必须坚定地、毫不犹豫地把法学教育定位为以国家、社会和市场需求为基本导向的法律职业教育。即本着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多元化之基本原则,围绕培养法律专业知识功底扎实,职业布局与就业去向相对稳定,追求成为行业或单位精英,人才类型能满足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多元需求之具体目标,按照学有所博、学有所专、学有所精的递次进度与因材施教、因需设教、因类分教等针对性原则,以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为基本导向,把法律职业型人才培养具体划分为“学术型职业人才”与“应用型职业人才”两类。其中,“学术型法律职业人才”集中培养有学术爱好、敏于观察、有发散性思维、知识获得能力强、具有创新潜质的研究型法律专门人才;“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则着重于培养专业知识功底扎实、专业综合运用能力全面、社会责任感强、职业操守良好、合作能力突出、社会亲和力较好的职业型优秀法律实用人才。
1.法律知识体系教育。即大学法律院系的法学教育应当以传授受众以全面、完整、系统、规范的法律专业知识为基本立足点,特别应重视学生专业知识基本功的培养、训练和考核。
中国现行大学法学教育存在着明显的、为人诟病已久的应试教育和学历教育等倾向,如法律本科教育基本上尚未脱离应试教育的惯性做法,以法律知识传授为主的被动式、灌输式、单边说教式的教学方式,依然是大学法科教学的主导模式;而大学法律专业类研究生教育则问题更大,学历或学位教育几乎冲淡了法科研究生教育的本质特性和培养目标。大学法学本科教育中所存在的上述问题和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中现存的诸多类型,究其实质性差异很小,但本质属性或最终任务均在于变通地给受众颁发学历或学位证书,有时甚至成为某些具有体制内优势的高校法律院系创收或牟利的托词和由头。如此脱离现实、偏离本质、无视需求、落后时代的知识应试型、学历或学位型大学法学教育,自然难以担当未来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基础需求的大任。无疑,以法律职业教育为导向的法学教育转型,就必须把现行大学法律院系主要以法律知识传授为主的被动式、灌输式、单边说教式的学历或学位教育,作全面反思和彻底改革。在通盘考量法律职业人才基本素养中最需要大学法律院系提供或解决的法律知识体系、法律价值伦理、法律思维方法、法律基本技能等方面的需求,对现有法学教育改革作出顶层设计。笔者认为,中国现阶段迫切需要启动的,是逐步改革现有以法律知识传授为里、以法律学历或学位教育为表的被动式教育模式,围绕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和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赋予大学法律院系法学教育以如下多元的功能和使命。
如果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的原则性规划和指导性意见,尚比较原则、模糊的话,那么,2015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所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中,第2条则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初始条件作了更为明确、硬性的规定。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公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第140号),该《实施办法》第9条第1款第(五)项,对“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等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学历或学位条件,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It is thus clear that the Phu ri collection includes manuscripts from different periods and that a considerable part of them belonged to a very early period such as the 10th century, whereas the latest ones go back to the 14th century.
但是,由于中国法学教育深处政制改革、市场改革、司法改革、社会改革、教育改革、大学改革、教学改革、教师体制改革的漩涡中心,法学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被前述诸多改革主题所冲淡甚至淹没,其应有功能和恰当定位,未从法治国家建设和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这一高度进行充分权衡,并作通盘考量和顶层设计,致使法学教育虽深处各种改革的漩涡之中,但总显得雷声大而雨点小,这应是中国新时代法学教育改革最值得认真反思和检讨的地方。
域外的法治经验告诉我们,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中,法学教育是基础,是源头,更是起点。[11]108由于法学教育肩负着法律知识的传授、专业人才的培养、法律价值的熏陶、法律思维的塑造、法匠精神的养成、法律技术的培训、法律伦理的内化等重要使命和多元任务,因此,从某种意义讲,中国法学教育是否转型和改革到位,一定程度上制约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方向、质量和品性,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未来社会中的地位、声望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命运。足见,积极地、尽快地、适当地回应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需要,对现行严重滞后、僵化的法学教育进行全方位、大规模的改革,已势在必行。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在一定意义上决定于法学教育的基础培养与潜化熏陶,自然,探索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对接,就成为法学教育转型定位的首要环节。尽管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官、检察官的选拔,律师的执业,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大学法学教授之间的职业流动等制度方面存在许多的差异,但大学法律院系作为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基本功能、角色和地位,具有相当的一致性。大学法律院系的法学教育,作为法律职业教育的基本形式和重要载体,发挥着向国家、企业、社会、其他各行各业培养和输送各类法律专业和职业人才的重任。
由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成主体是具有鲜明职业特征和职业归口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鉴定人、法学专家和其他以法律专业知识作为职业背景的从业者,而提供这些人才和群体,就是国家、社会和市场对法学教育的需求,在某种程度上也就是国家或社会从市场角度对新时代法学教育的需求。处在这样一种新的需求形势之下,中国传统以泛人才培养为主旨、以学历教育为表象,而对国家、社会和市场需求未有充分回应的法学应试教育、被动教育模式,必须转型为以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为主旨,以提供法律职业共同体初级备选队伍为使命的法律职业教育型、积极主动教育型模式,以回应、满足和适应国家、社会、市场对法学教育的刚性需求和热切期望。
不难看出,所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就是以共同的法律专业知识为背景、并以法律事业为基本职业、且自觉地按照法律的思维方式和行事程序观察问题、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的一个比较稳定的社会特殊职业群体。与其他社会职业共同体相比较,法律职业共同体具有如下一些基本特征:(1)有共同的知识背景。(2)有共同的科班渊源。(3)有共同的价值追求。(4)有共同的社会目标。(5)有共同的推论思维。(6)有共同的行事准则。(7)有共同的职业伦理。(8)有共同的关联利益。
上述规定特别是有关法律职业资格取得的硬性法学专业学历或学位条件,就意味着,以后凡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法律相关领域的职业,均须具备严格的专业学历或学位条件,质言之,除“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这一限定条件之外,其他情形下须一律在正规法律院系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全日制而非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等——笔者注),并取得法学或法律学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者,方可报考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一门槛条件实质上就等于对中国法学教育提出一个新的、须适应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人才储备队伍的刚性需求,这一刚性需求就是以后法律职业共同体人才的培养重任,将理所当然由高等学校、特别是拥有完备人才培养体系和良好教学条件的规范类法律院系来承担。法律院系与法学教育前所未有地与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国家法治建设、法治中国的推动有如此密切的关联。
中国实践意义上的法律人或法律职业者称谓始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推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2012年党的十八大之后,中央决策层与国家行政层面对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队伍的建设,进一步明朗化,如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32)条就明确提出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而2014年10月23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六部分则比较清晰地提出要“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2015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要“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该《意见》对法律职业的范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目标逐渐清晰,有学者更形容为仿佛只有“一步之遥”。[10]3
她询问他是否想回去房间洗澡睡眠。手表上指针显示凌晨2点,她清晨即离开万象前去南部波罗芬高原,为沿途被挑选出来的少数民族村庄服务。时间持续两月。他不愿意离开。天亮之后,各奔东西,他不知道何时能再见到她。
小波变换是时频分析的一种算法。传统的信号分析是建立在傅里叶(Fourier)变换的基础之上的,由于傅里叶分析使用的是一种全局的变换,要么完全在时域,要么完全在频域,因此无法表述信号的时频局域性质,而这种性质恰恰是非平稳信号最根本和最关键的性质[2]。为了分析和处理非平稳信号,提出并发展了新的信号分析理论小波变换。
2.法律价值伦理教育。即应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价值、法律伦理,养成法律人应有的法律信仰、法律精神和法律道德,使法律人具备应有的法律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3.法律思维方法教育。即应注重对学生进行以法律逻辑、法律推论、法律思维、法律方法为基本内容的思维方法的教育和培养,使学生逐渐在大学教育阶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依规行事、依程序处事等基本习惯,锤炼为凡事皆依法律、规则、证据、程序而行的基本素养和良好品格。
4.法律技能训练教育。即应加强学生在法律实践、法律应用环节方面的培育和训练,严格规范学生的应用实践环节,彻底改变现有法律实习、见习、研习完全走过场、具形式的教育流弊,借鉴甚至可以移植师范学院、医学院学生实习的做法,加大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技能训练和实习教育的课时,并使其能贯彻、落实和见效。
如果大学法律院系的法学教育能在法律知识体系教育、法律价值伦理教育、法律思维方法教育、法律技能训练教育等几个方面做到兼顾、平衡,并有明显成效,再在法律课程体系、法学教育方式、学历学位类别、考试考核形式、人才培育评价体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职业就业路径等方面进行一系列配套的改革,中国法学教育就能对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和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有所作为。如此,中国法学教育就可以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进行有效的对接,进而满足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需求。
基于以上分析,不难得出如下结论:2018年10月实施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和社会高度关注、期望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对中国大学法律院系的法学教育提出了新要求、新挑战;在此情形下,新时代的法学教育,必须从传统的知识传播型、学历学位型教育模式,转型为以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为主旨、以提供法律职业共同体初级备选队伍为使命的法律职业型、积极主动型教育模式,应把法学教育定位为以国家、社会和市场需求为基本导向的法律职业教育,从法律知识体系、法律价值伦理、法律思维方法、法律技能训练等多个方面进行改革,以回应、满足和适应国家、社会、市场对法学教育的热切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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