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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高收入群体的纳税筹划
【实务案例】某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李某,年薪360万元,换算成月薪30万元,如果按照工资所得计算个税:
那么年应交个税=(360-6)×45%-18.1920=141.108(万元)
避税方案: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如果改变和公司的合作方式,不再是签订劳动合同雇佣关系,而是给李某成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以公司的名义和原有的公司进行合作,签订相关的合同。假设核定的个税税率为2%。
那么需要缴税:
增值税税金:360/(1+3%)×3%=10.49 (万元)
应交附加税金:10.49×(7%+3%+2%)=1.26 (万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360(注:一般按开票额为依据,如重庆万州经济开发区2019年继续核定征收,个人独资核定所得税为开票额的2%)× 2%(核定的个税税率)=7.2(万元)
合计税金:10.49+1.26+7.2=18.95 (万元)
实际节税:141.108-18.95=122.158 (万元)
筹划体会:一切合理的纳税筹划,都是通过稍微改变其商业模式,就能起到很好的节税效果,所有的纳税筹划均以合理合规的方式,做到财税合规,税赋最优,助力企业合理节税。
其他方案:
(1)设立高薪群体“投资免税基金”并出台相关税收政策。
高薪纳税人若不想领取薪酬纳税,可将自己的应税收入通过发放单位直接投入到“投资免税基金”,达到一定年限后,该笔收入即可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解读】假设某人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是100万元,按新个税法应缴个人所得税为268080元(1000000×45%-181920),实际税负为26.8%,若按当前5%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100万元5年的复利也在27万元左右,即:该笔收入投资到“投资免税基金”5年,便可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并返还到纳税人的个人账户。这相当于国家用税收抵减了纳税人的投资收益,国家税款直接转化为国家扶持资金,可产生直接“输血”的效能。
目前中国实体经济需要大量“输血”,“投资免税基金”可以重点扶持中国的实体企业;以后也可以根据国家发展的战略导向,针对性地扶持科技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等等,是应国家之需,“引流”高薪阶层的高收入直接参与国家建设。
(2)将工资转变为股利红利发放
对于很多高收入人群来说,如果按照工资薪金计算个税,往往要用45%的税率档。而如果通过合理的筹划将工资转变为股息红利形式发放,个税税率就只有20%,明显减轻了很多税负。
(3)通过个人独资企业转变收入模式
通过个独企业,高收入人群的工资转变为个独企业获得的服务收入。个独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只要缴纳增值税,相关附加税和个税。如果将个独注册在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园区并申请核定征收,那么年收入36-500万元之间的个独企业税率只需要0.96%-6.54%。
(4)提高三险一金的额度
如果你的收入高不等钱用,完全可以将社保、公积金等标准提高到最高限度,当然公司所缴额度也相应提高了,这个可以和公司协商。社保交多了以后退休工资自然会高,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公司都计到个人账户,各地还有取现机制,所以提高住房公积金是较好的避税办法。需要强调的是,利用个人缴纳补充公积金进行避税时有两个问题要注意:一是纳税人要在所在单位开立个人补充公积金账户;二是纳税人每月缴纳的补充公积金虽然避税,但不能随便支取,固化了个人资产。
(5)提高福利降工资
【实务案例】西安高新区一公司聘用高管,计划支付年薪是120万元,但经过咨询税务师事务所,与高管达成协议,将年薪降低为80万元,同时给高管提供一套现房和一辆车供使用(产权归公司)。
此外,鉴于该公司员工以技术性员工居多、聘用合同期相对较长等特点,又适当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同时为员工提供宿舍以及将缴纳的公积金、养老保险等金额适当提高,从而提高员工福利。粗略计算,该公司高管因此起码少缴40%的个税。
筹划心得:增加薪金收入能满足消费需求,但由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工资薪金带给个人的可支配收入就逐步减少。因此想办法降低名义收入,把个人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必需的福利待遇,这样既满足了消费需求,又可少缴个人所得税。
(6)境外税收洼地方法节税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一方居民因在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一方征税:(一)收款人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中在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一百八十三天;(二)该项报酬由并非该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三)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所负担。
上述规定的简单表述即为:如果一个大陆员工受雇在香港工作,其全年少于183天在中国大陆居住,那么其在香港领取的工资报酬适用当年最高15%的薪俸税,并且该报酬不由内地企业支付或承担。
(7)股权激励实施中的税务筹划路径
由于股权激励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超额部分适用税率的高低就成为影响税负的重要因素。如果员工就其取得的股票期权已达到可行权的状态,并可选择实际行权的时间,那么员工可以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于不同纳税年度分别就部分期权行权,从而可能适用相对较低的税率,达到节税的效果。
此外,《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征收个人所得税。因而,对于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充分考虑持股期限的影响,以便适用相关减免税政策。
从本质上讲,股权激励是向公司经营管理者、员工让渡一定公司股份的行为,因而,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现这一目的,并且合法合理节税。例如,员工通过“定向增发”获得公司股份,属于股权转让行为,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远远低于股权激励所得最高适用的45%的税率,若是平价转让,则不需要缴纳税金,节税效果明显。
而且,通过定增方式获得的股权可以免除为股权激励对象所设立的解锁条件(业绩承诺)限制,同时通过定增取得的股权,在三年后可以一次性解禁,而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期有的可拉长至5-6年。因此,企业及个人在个税筹划时,应全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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