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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赋予权益或课以义务、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变更法律地位、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等四个方面。
(1)赋予权益或课以义务
赋予权定的权益,具体表现为赋予相对方一种法律上的权能权力和利益.既包括行政法上的权益,也可能包括民法上的权益。课以一定的义务是指行政主体通过定方式命令相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定行为。包括单纯行为上的义务.如接受审计监督:也包括财产义务,如纳税义务;还包括人身义务,如拘留决定。
(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剥夺权益是指使行政相对方原有的法律上的权能或权利利益的丧失,如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免除义务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表现为对相对方原来所负有的义务予以解除,不再要求其继续履行义务。
(3)变更法律地位
变更法律地位就是指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原来存在的现在具有的法律地位予以改变,具体表现为对其原来所享有权利或所负担义务范围的大或缩小。如批准营业执照扩大或缩小经营范围。
(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确认法律事实,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依法予以确认,如医疗事故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等。确认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存在范围予以认定,或者通过~定的行政方式对相对方是否具有某种权能从法律上予以认定,如土地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确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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