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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对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 让所取得的增值额。
二、计税依据
①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人-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②扣除项目: 1 )取仰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3)房地产开发费用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其他扣除项目6)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三、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四、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x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x速算扣除系数。土地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五、税收优惠
①造普通住宅出售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就其全部增值额计税。
②对个人转让房地产的,凡居住满5年或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未满3年的,不实行优惠。
③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用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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