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存款账户
业务简介
基本存款账户是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主办账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
业务特色
经营活动的日常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均可通过该账户办理。
适用对象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党、团、工会组织,外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小区委员会以及其它组织可以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申办所需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应填写“开户申请书”,及人民币账户管理协议,同时要提供下列证明材料(需提交正本核验):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2.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3.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4.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5.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6.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7.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8.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9.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小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
11.其它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指国税登记证或地税登记证);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可不出具税务登记证。
13.存款人有组织机构代码的,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存款人有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还应提供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营业执照、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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