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药监局官网发布印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适用原则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到了对中药饮片的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店,给予警告,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国家药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中国药典》中饮片系指药材经过炮制后可直接用于中医临床或制剂生产使用的药品。中药饮片大多来源于自然生长的中药材,受其生长环境影响较大,可能会出现不符合药品标准中规定的大小、表面色泽等项目但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情况。
《药品管理法》充分考虑到中药饮片具有特殊性,对其相关法律责任作了专门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目前,部分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本条款具体实践,相继发布了“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判定指导意见。其实,国家对药店的监管力度一直很大。从往年的处罚案例可以看到,国家对药店要求十分严格。倘若药店未达标,将迎来重大处罚。
辽宁
去年,辽宁省药监局发布通告,鞍山市某药店因销售假劣药,被罚没150万元,相关责任人员被罚没共16.63万元。经查明,该药店销售假药刺五加430袋、劣药蒲公英1600袋、劣药山药80袋、劣药罗布麻叶140袋,某厂家山药80罐。该药店销售假药,违法所得2795元;销售劣药等药品,违法所得12908元。
泸州
2022年1月执法人员对泸州某大药房销售的“砂仁”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为性状不符合《中国药典》规定,属于假药。检查发现还存在未做验收记录、计算机系统中涉案批次“砂仁”结存数量与实物数量不一致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尚未售出的“砂仁”301克,没收违法所得259.60元,罚款3万元,责令停业整顿3日的行政处罚。
汕尾
2022年1月,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陆丰某药店进行执法检查。药店当事人无法提供中药饮片合法进货凭证,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及未建立相关购销记录的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并处100000元罚款。
从事相关工作的药店们要重点关注以上官方通知,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切不可马虎应付。对于官方的监管政策,你怎么看?可以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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