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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务!新收入准则下销售退回条款的税会差异!当前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财会 > 会计实务 > 会计准则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方式,实务中越来越普遍了。

按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非上市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了,那么,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按新收入准则怎样核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否存在税会差异?下面我们一起看一看:

实务!新收入准则下销售退回条款的税会差异!

一、新收入准则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销售的规定

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是指客户依照有关合同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合同中有关退货权的条款可能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也有可能是隐含的。隐含的退货权可能来自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向客户做成的声明或承诺,也有可能是来自法律法规的要求或企业以往的习惯性做法等。

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之前退回该商品不属于销售退回。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新收入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应预估销售退回概率及金额,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二、增值税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销售时不预估退货,以未扣除预估退货的全部金额作为收入纳税。在销售退回实际发生时,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或销项税额。

三、企业所得税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时不预估退货,以未扣除预估退货的全部金额作为收入纳税。在销售退回实际发生时,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

四、新收入准则形成的税会差异须注意事项

新收入准则规定,销售时预估退货,以扣除预估退货的金额作为收入;在销售退回实际发生时,会计上作冲减负债和收回库存商品处理。因此,在实务中,企业财税人员须注意:

(1)销售时会计上因预估了退货,以扣除预估退货的金额确认收入,从而导致会计收入小于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税法上应补提相应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2)货物实际退回时,因会计上未冲减当期收入或销项税额,税法上应冲减收入,企业应调整前期补提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3)货物退货期满时,未退货部分存在会计上调增收入,而税法上相应的收入无须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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