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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营养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临床应用,山东省潍坊市卫健委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潍坊市临床营养应用规范(试行)》意见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重点提要:


1、本标准用于指导临床医生、临床营养师规范应用特医食品。

2、针对特医食品在医疗机构内的处方流程,应在医师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进行。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机构实施规范化管理。

3、特医食品应由医师或临床营养师按照营养诊疗流程进行营养筛查及评价,对于满足“(一)适应症”且不符合“(二)禁忌症”的病人,结合个体情况,制定营养治疗方案及特医食品处方。

4、特医食品处方要求及原则:

(1)处方管理要求:经过特医食品临床应用规范相关培训的医师和临床营养师,根据医疗及预防疾病的需要,开具特医食品处方,审核后执行。

(2)处方原则:应按照安全、个体化及动态、有效、经济的原则,参照病人年龄、疾病及代谢状况以及疾病过程制定个体化处方,并遵循卫生经济学要求,选择更经济、有益的特医食品处方。

(3)处方审核、监测与评价:应对已经应用特医食品的病人进行规范的营养监测,及时发现或避免并发症发生,并对特医食品临床效果进行评价,及时调整或停用特医食品处方。




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营养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临床应用,市卫健委起草了《潍坊市临床营养应用规范(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传真:8090300

2.电子邮箱:wfwjwawbad@wf.shandong.cn

3.通信地址:潍坊市高新区东风东街6396号阳光大厦19层,邮政编码:26103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2月30日。



附件:潍坊市临床营养应用规范(征求意见稿)


潍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22日








潍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潍坊市医疗保障局

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潍坊市临床营养应用规范(试行)》的

通  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健康局(办)、医保局、市场监管局,市属各医疗机构:


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营养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临床应用,市卫健委联合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共同制定了《潍坊市临床营养应用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潍坊市医疗保障局

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月  日



附件:


潍坊市临床营养应用规范(试行)


一、范围


(一)本规范规定了医疗机构中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食品)的基本应用要求以及处方制定方法。


(二)本标准用于指导临床医生、临床营养师规范应用特医食品。


二、术语和定义


(一)特医食品(Foodforspecialmedicalpurpose,FSMP)。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


包括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包括无乳糖配方食品或者低乳糖配方食品、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食品、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食品或者氨基酸配方食品,早产或者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食品、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食品和母乳营养补充剂等;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包括全营养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非全营养配方食品。


特医食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1.全营养配方食品。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满足目标人群营养需求的特医食品,主要针对有医学需求且对营养素没有特别限制的人群。


2.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能够满足目标人群在特定疾病或医学状况下营养需求的特医食品。


3.非全营养配方食品。可满足目标人群部分营养需求的特医食品,不适用于作为单一营养来源。


(二)特医食品处方(Foodforspecialmedicalpurpose prescription)。由注册的执业医师、临床营养师在临床诊疗活动中为病人开具特医食品处方,经审核后作为病人使用凭证的医疗文书。


(三)肠内营养(Enteralnutrition,EN)。经消化道给予营养素,根据营养素分子大小,分为高聚配方、低聚配方及寡聚配方。根据给予途径的不同,分为口服和管饲。


(四)口服营养补充(Oralnutritionalsupplements,ONS)。以增加经口摄入营养为目的,提供能量及营养素,制成可直接食用的营养液体、半固体或粉剂制剂。


(五)肠内营养管饲(Enteraltubefeeding)。通过鼻胃或鼻肠途径,或经胃和空肠各种有创的造口方法留置的导管,为需要接受肠内营养的患者提供营养的方法。


(六)营养评定(nutritionalassessment)。由医师和营养师对病人的营养代谢、机体功能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可进行营养诊断及指导营养治疗方案。


(七)营养不良(malnutrition)。由能量、蛋白质及其他营养素摄入不足或过剩造成的组织、形体和功能改变及相应的临床表现。


(八)营养不良风险(malnutritionrisk)。现有的或潜在的因素导致出现营养不良结果的概率及其强度。


(九)营养诊疗流程(Nutritioncareprocess,NCP)。为临床营养诊疗顺利实施而采用的标准化工作流程,旨在提高病人个性化服务的标准和质量,同时有助于改善病人的临床结局。可分为四步,即营养筛查及评价、诊断、治疗、监测。


三、特医食品的临床应用


针对特医食品在医疗机构内的处方流程,应在医师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进行。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机构实施规范化管理,包含遴选、临床效果评价、储存、处方、审核、不良事件登记以及退出机制。临床应用时应以营养筛查及评价为依据,掌握适应症及禁忌症,按照营养诊疗流程规范应用特医食品。


(一)适应症。特医食品可用于营养筛查与评价已经发生营养不良或存在营养不良风险者,存在摄入不足或不能、不愿但胃肠功能相对正常者,或者有部分胃肠道功能受损者以及存在意识障碍的病人。常见于但不限于营养状况受损、营养摄入不足者:


1.满足营养状况受损的条件:(1)BMI<18.5kg/m2伴一般情况差;(2)近期3—6个月非自主体重丢失超过10%;(3)BMI<20kg/m2且近期3—6个月非自主体重丢失超过5%者。


2.满足营养摄入不足的条件:(1)摄食低于或预计低于推荐摄入量60%≥5天;(2)存在营养吸收不良、营养成分丢失过多、吞咽功能障碍者、营养需要量增加、营养代谢障碍者。


(二)禁忌症。特医食品在胃肠道功能异常或无法经胃肠道给予营养者属于禁忌证。常见于但不限于下列情况:严重的失代偿短肠综合征;高流量肠瘘;严重呕吐、腹泻者;完全性肠梗阻者;严重消化吸收障碍者;消化道活动性出血;严重胃肠排空障碍者;严重腹腔内感染;危重症血流动力学不稳定者(如MAP<60mmHg)等。


四、特医食品临床诊疗流程


特医食品应由医师或临床营养师按照营养诊疗流程进行营养筛查及评价,根据结果明确营养相关问题、病因并做出营养诊断。对于满足“(一)适应症”且不符合“(二)禁忌症”的病人,结合个体情况,制定营养治疗方案及特医食品处方。通过营养监测定期对其效果开展评价,调整营养治疗方案。


特医食品应用流程见下图:



五、特医食品处方要求与原则


(一)处方管理要求。经过特医食品临床应用规范相关培训的医师和临床营养师,根据医疗及预防疾病的需要,参照营养诊疗流程,把握适应症、禁忌症、给食途径、用法、用量、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经开具特医食品处方,审核后执行。


(二)处方原则。应按照安全、个体化及动态、有效、经济的原则,参照病人年龄、疾病及代谢状况以及疾病过程制定个体化处方,并遵循卫生经济学要求,选择更经济、有益的特医食品处方,为病人提供安全的营养给食途径,保证其应用的依从性及营养处方的有效性。


(三)处方审核、监测与评价。应对已经应用特医食品的病人进行规范的营养监测,及时发现或避免并发症发生,并对特医食品临床效果进行评价,及时调整或停用特医食品处方。同时应对医疗机构内特医食品的储存、发生的不良事件进行严密监控,并建立登记制度。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内容来源于:潍坊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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