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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人社〔2012〕320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局各科室、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切实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现将《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2月14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第一章 劳动合同与招用工管理
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费用的。
(一)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向求职者收取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收取的费用并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二)处罚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注:《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与《劳动合同法》规定处罚不一致,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处500元至1000元/人的罚款。
2.情节较重:处1000元至1500元/人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1500元至2000元/人的罚款。
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
(一)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处罚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处500元至1000元/人的罚款。
2.情节较重:处1000元至1500元/人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1500元至2000元/人的罚款。
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第七条)的。
(一)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处2000元至8000元的罚款。
2.情节较重:处8000元至14000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14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四、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企业未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三十九条(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二点五足额提取)规定足额提取或者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
(一)法律依据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五条:“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足额提取或者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依据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五条: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处2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2.情节较重:处30000元至40000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4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注:不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和挪用教育经费属于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如都有违反的,可分别处罚)
五、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或者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其他单位(注: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外)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或者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六条: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处10000元至14000元的罚款。
2.情节较重:处14000元至17000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17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注:不按规定发布、未按比例招收本省就业困难人员和未经确认招聘其他人员属于三种不同的违法行为,如都有违反的,可分别处罚)
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一)法律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处4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处400元至700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7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七、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
(一)法律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处4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较重:处400元至700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7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八、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十五日内办理备案手续)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录用流动人员后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逾期不办理用工手续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未办理登记或者备案人数处以每人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录用流动人员后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用人单位按录用人员每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二款规定,招用流动人员逾期不办理用工手续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对用人单位按照招用人数,每人每月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四条:责令改正,并可按未办理登记或者备案人数处以每人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注:1.《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规定处罚不一致,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应适用《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的规。)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处100元至200元/人的罚款。
2.情节较重:处200元至250元/人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250元至300元/人的罚款。
九、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一)法律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处4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较重:处400元至700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7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十、涂改、转借、转让就业证、就业登记卡和上岗证书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涂改、转借、转让就业证、就业登记卡和上岗证书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就业登记卡、上岗证书,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收缴,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处200元至300元的罚款。
2.情节较重:处300元至400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400元至500元的罚款。
十一、买卖、伪造就业证、就业登记卡和上岗证书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买卖、伪造就业证、就业登记卡、上岗证书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就业登记卡、上岗证书。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收缴,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没有违法所得
(1)情节较轻:处1000元至1400元的罚款。
(2)情节较重:处1400元至1700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17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
(1)情节较轻:处1倍至2倍的罚款。
(2)情节较重:处2倍至2.5倍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2.5倍至3倍的罚款。
十二、国家规定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工种(职业)岗位上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未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的。
(一)法律依据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二条:“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以下简称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依据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处4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较重:处400元至700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7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第二章 劳动保护
十三、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8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的。
(一)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8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二)处罚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注:1.《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规定定期健康检查是指:①安排工作岗位之前②工作满一年③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项及第六项部分内容查处职责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施行后由安监部门负责。)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处1000元至3000元/人的罚款。
2.情节较重:处3000元至4000元/人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4000元至5000元/人的罚款。
十四、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一)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二)处罚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处100元至300元/人的罚款。
2.情节较重:处300元至400元/人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400元至500元/人的罚款。
十五、用人单位违反《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处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2.情节较重:处5000元至8000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8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十六、用人单位违反《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提供清凉饮料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提供清凉饮料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处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2.情节较重:处1000元至1500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1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第三章 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
十七、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 :对用人单位处5000元至7000元,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2.情节较重:对用人单位处7000元至8500元,对责任人员处3000元至4000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对用人单位处8500元至10000元,对责任人员处4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十八、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的;(五)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的;(五)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的。”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对用人单位处5000元至7000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2.情节较重:对用人单位处7000元至8500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3000元至4000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对用人单位处85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4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第四章 社会保险
十九、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一)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二)处罚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对同一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标准与《社会保险法》规定不一致,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应统一适用《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处罚标准)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对用人单位处1倍至2倍,对责任人员处500元至1500元的罚款。
2.情节较重:对用人单位处2倍至2.5倍,对责任人员处1500元至2500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对用人单位处2.5倍至3倍,对责任人员处2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二十、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一)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二)处罚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注:此规定必须是缴费单位违法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条件、个人违法行为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条件后,才能实施罚款。情节严重参照《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规定予以确定。自由裁量细化必须分别在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基础上,参考侵害对象人数及比例、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涉案金额、危害结果的轻重等因素予以进一步明确)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严重
(1)持续时间7个月以下,处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2)持续7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处3000元至4000元的罚款。
(3)持续8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处4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2.情节特别严重
(1)持续时间9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处5000元至7000元的罚款。
(2)持续10个月以上11个月以下,处7000元至8500元的罚款。
(3)持续11个月以上,处85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二十一、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一)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二)处罚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较重:处3000元至4000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4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二十二、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一)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二)处罚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对同一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与《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不一致,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应统一适用《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处1倍至2倍的罚款。
2.情节较重:处2倍至2.5倍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2.5倍至3倍的罚款。
二十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一)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二)处罚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应理解为每年12月31日前应公布当年全年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较重:处3000元至4000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4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二十四、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一)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注:注意区分骗取社会保险金待遇与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两种行为及不同的主体。其他条例规定内容与《社会保险法》规定不一致的,应统一适用《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处2倍至3倍的罚款。
2.情节较重:处3倍至4倍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4倍至5倍的罚款。
二十五、有欺诈行为但未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一)法律依据
《珠海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办法》第四十一条:“对有欺诈行为但未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可视其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的罚款;对拒不缴纳罚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处罚依据
《珠海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办法》第四十一条:可视其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处10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2.情节较轻:处20000元至25000元的罚款。
3.情节较轻:处25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二十六、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一)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二)处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处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2.情节较轻:处5000元至8000元的罚款。
3.情节较轻:处8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第五章 职业介绍
二十七、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一)法律依据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当事人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依据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注:《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与《就业促进法》规定处罚不一致,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应适用《就业促进法》的规定)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2.情节较轻:处30000元至40000元的罚款。
3.情节较轻:处4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二十八、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
(一)法律依据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二)处罚依据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注:情节严重参照《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规定予以确定。)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2.情节较重:处30000元至40000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4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二十九、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
(一)法律依据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处罚依据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处500元至1000元/人的罚款。
2.情节较重:处1000元至1500元/人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1500元至2000元/人的罚款。
三十、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资料,获取有关补贴、资助、贴息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资料,获取有关补贴、资助、贴息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退还相应款项,并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八条:责令退还相应款项,并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处2000元至8000元的罚款。
2.情节较重:处8000元至14000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14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三十一、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
(一)法律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处4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较重:处400元至700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7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三十二、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一)法律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处4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较重:处400元至700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7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三十三、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
(一)法律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处4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较重:处400元至700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7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三十四、职业中介机构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二)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三)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四)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五)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一)法律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五)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处罚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注:情节严重参照《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规定予以确定。)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没有违法所得
(1)情节较轻: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较重:处4000元至7000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7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有违法所得
(1)情节较轻:处1倍至2倍的罚款。
(2)情节较重:处2倍至2.5倍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2.5倍至3倍/30000元的罚款,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十五、职业介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规定的。(注:国家有关规定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不包括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一)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处罚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注:1.采用的是兜底式处罚,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的处罚条款规定外,违反了其他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才能适用本条款;有处罚规定的,即使是下位法,也应适用其规定;2.情节严重确定同上)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2.情节较重:处30000元至40000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4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三十六、职业介绍机构未经批准,从事介绍国内人员到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就业及介绍国外和港澳台人员入粤就业业务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从事介绍国内人员到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港、澳、台)就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从事介绍国外和港、澳、台人员入粤就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从事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可按每介绍一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没收其违法所得,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可按每介绍一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处10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2.情节较重:处20000元至25000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25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三十七、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妇女和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职业。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介绍妇女和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职业。”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每介绍一人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按每介绍一人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处3000元至4000元/人的罚款。
2.情节较重:处4000元至5000元/人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5000元至6000元/人的罚款。
三十八、职业介绍机构未在其办公场所明显处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和有关证照;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未同时悬挂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的;职业介绍机构从业人员未佩戴广东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上岗证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在其办公场所明显处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和有关证照,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应同时悬挂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其从业人员应当佩戴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上岗证。”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对职业介绍机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可吊销其从业人员的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对职业介绍机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可吊销其从业人员的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
(注:情节严重参照《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规定予以确定。)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处500元至700元的罚款。
2.情节较重:处700元至850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850元至1000的罚款。
三十九、职业介绍机构聘用的从业人员未领取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从业人员实行岗位资格证制度。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方可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聘用的从业人员未领取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清退,并可对该职业介绍机构按未领证人数每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清退,并可按未领证人数每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处1000元至1400元的罚款。
2.情节较重:处1400元至1700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17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第六章 职业技能培训鉴定
四十、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
(一)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处罚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注:1.采用的是兜底式处罚,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的处罚条款规定外,违反了其他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才能适用本条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2.情节较重:违处30000元至40000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4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四十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职业技能教育)的。
(一)法律依据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依据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处4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较重:处40000元至70000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70000元至100000元的罚款。
四十二、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
(一)法律依据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二)处罚依据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处4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较重:处40000元至70000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70000元至100000元的罚款。
四十三、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一)法律依据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依据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处1倍以下的罚款。
2.情节较重:处1倍至1.5倍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1.5倍至2倍的罚款。
四十四、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
(一)法律依据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二)处罚依据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处4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较重:处40000元至70000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70000元至100000元的罚款。
第七章 劳务派遣
四十五、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第十七条)和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的。
(一)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处罚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注:必须是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条件后,才能实施罚款。情节严重参照《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规定予以确定。自由裁量细化必须在情节严重的基础上,参考侵害对象人数及比例、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涉案金额、危害结果的轻重等因素予以进一步明确)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涉及劳动者30人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及涉案金额30000元以下,处1000元至3000元/人的罚款。
2.涉及劳动者30人至50 人,或者违法所得及涉案金额30000元至50000元,处3000元至4000元/人的罚款。
3.涉及劳动者50人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及涉案金额50000元以上,处4000元至5000元/人的罚款。
四十六、劳务派遣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一)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处罚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注:备注同四十四条)
(三)处罚等级划分(同四十四条)
四十七、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的。
(一)法律依据(同四十五条)
(二)处罚依据(同四十五条)
(三)处罚等级划分(同四十四条)
四十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却未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的。
(一)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处罚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注:备注同四十四条)
(三)处罚等级划分(同四十四条)
四十九、劳务派遣单位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
(一)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处罚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注:备注同四十四条)
(三)处罚等级划分(同四十四条)
五十、劳务派遣单位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
(一)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处罚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注:备注同四十四条)
(三)处罚等级划分(同四十四条)
五十一、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
(一)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处罚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注:备注同四十四条)
(三)处罚等级划分(同四十四条)
五十二、劳务派遣单位向设立该单位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注:具体解释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一)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处罚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注:备注四十四上条)
(三)处罚等级划分(同四十四条)
五十三、用工单位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却未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的。
(一)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二)处罚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注:必须是用工单位违法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条件后,才能实施罚款。情节严重参照《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规定予以确定。自由裁量细化必须在情节严重的基础上,参考侵害对象人数及比例、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涉案金额、危害结果的轻重等因素予以进一步明确)
(三)处罚等级划分(同四十四条)
五十四、用工单位未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一)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二)处罚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注:备注同五十二条)
(三)处罚等级划分(同四十四条)
五十五、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一)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二)处罚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注:备注同五十二上条)
(三)处罚等级划分(同四十四条)
五十六、用工单位未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一)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二)处罚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注:备注同五十二条)
(三)处罚等级划分(同四十四条)
五十七、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一)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二)处罚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注:备注同五十二条)
(三)处罚等级划分(同四十四条)
五十八、用工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注:具体解释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一)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二)处罚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注:备注同五十二条)
(三)处罚等级划分(同四十四条)
第八章 涉外就业
五十九、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提供虚假材料骗领许可证的;(二)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三)拒不履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义务的;(四)不与其服务对象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的;(五)逾期未补足备用金而开展境外就业中介业务的;(六)违反本规定,严重损害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
(一)法律依据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一)提供虚假材料骗领许可证的;(二)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三)拒不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义务的;(四)不与其服务对象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的;(五)逾期未补足备用金而开展境外就业中介业务的;(六)违反本规定,严重损害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
(二)处罚依据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没有违法所得
(1)情节较轻: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较重:处4000元至7000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7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
(1)情节较轻:处1倍至2倍的罚款。
(2)情节较重:处2倍至2.5倍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2.5倍至3倍/30000元的罚款。
六十、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未将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劳动合同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
(一)法律依据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未将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备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依据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处4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较重:处400元至700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7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六十一、非依法设立的涉外就业服务单位擅自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一)对违反第七条规定,擅自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省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地级以上市劳动行政部门执行。”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处5000元至7000元的罚款。
2.情节较重:处7000元至8500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85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六十二、外国企业代表机构私自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个人直接招聘中国雇员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二)对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擅自招聘中国雇员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省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地级以上市劳动行政部门执行。”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处5000元至7000元的罚款。
2.情节较轻:处7000元至8500元的罚款。
3.情节较轻:处85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六十三、中国雇员无《雇员就业证》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三)对违反第十七条规定,中国雇员无《雇员就业证》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其所属的涉外就业服务单位处以每人每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中国雇员处以每人100元的罚款;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省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地级以上市劳动行政部门执行。”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其所属的涉外就业服务单位处以每人每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中国雇员处以每人100元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处500元至700元的罚款。
2.情节较重:处700元至850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850元至1000元的罚款。
六十四、技工学校和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未按照规定将外籍教师、留学生的护照、签证或者就业证等信息报告相关部门。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未将外籍教师、留学生的护照、签证或者就业证等信息报告相关部门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二)属于技工学校和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处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2.情节较重:处2000元至2500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2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六十五、用人单位未核实被邀请人签证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就业许可或者就业证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未核实被邀请人签证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就业许可或者就业证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收缴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依法收缴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处5000元至7000元的罚款。
2.情节较重:处7000元至8500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85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第九章 人才市场管理
六十六、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责令停办,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责令停办,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处30000元至40000元的罚款。
2.情节较重:处4000元至45000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4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六十七、使用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二)使用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处3000元至6000元的罚款。
2.情节较重:处6000元至8000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8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六十八、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招聘人才活动中有欺诈行为或者收取不合法费用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三)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招聘人才活动中有欺诈行为或者收取不合法费用的,责令退还收取的不合法费用,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责令退还收取的不合法费用,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对用人单位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较重:对用人单位处4000元至7000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2000元至4000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对用人单位处7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4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六十九、擅自管理流动人才人事档案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四)擅自管理流动人才人事档案的,责令立即向所在地人事行政部门移交人事档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责令立即向所在地人事行政部门移交人事档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对用人单位处30000元至4000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较重:对用人单位处40000元至45000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4000元至7000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对用人单位处4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7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七十、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中介活动,或者以委托、挂靠、转让、承包等方式经营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五)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中介活动,或者以委托、挂靠、转让、承包等方式经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处1倍以下的罚款。
2.情节较重:处1倍至2倍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2倍至3倍的罚款。
七十一、制造、兜售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制造、兜售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处10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2.情节较重:处20000元至25000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25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第十章 配合监察执法
七十二、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一)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通过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隐匿毁灭证据以及拒绝提供必要资料等手段阻挠、抗拒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二)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阻碍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处罚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注:《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处罚不一致,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应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处2000元至8000元的罚款。
2.情节较重:处8000元至14000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14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七十三、用人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与《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规定处罚不一致,应适用《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的规定)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处1000元至4000元的罚款。
2.情节较重:处4000元至7000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7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七十四、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
(一)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处2000元至8000元的罚款。
2.情节较重:处8000元至14000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14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七十五、用人单位未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有协助工伤调查和提供证据的义务。”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处2000元至8000元的罚款。
2.情节较重:处8000元至14000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14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七十六、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二)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阻碍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条: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处10000元至14000元的罚款。
2.情节较重:处14000元至17000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17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七十七、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协助处理事件。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处理事件;未到现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处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2.情节较重:处30000元至40000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4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七十八、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阻挠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四)拒绝执行监督检查询问书的;(五)拒绝执行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一)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处罚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注: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情节较轻: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较重:处4000元至7000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处7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第十一章 其他
七十九、施教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违反《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下称本条例)第十五条,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活动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备案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未按照确定的科目和课程组织教学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发布虚假信息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三十三条:“施教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继续教育活动,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活动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备案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未按照确定的科目和课程组织教学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发布虚假信息的。”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继续教育活动,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注:必须是施教机构违法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条件后,才能实施罚款。情节严重参照《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规定予以确定。自由裁量细化必须在情节严重的基础上,参考侵害对象人数及比例、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涉案金额、危害结果的轻重等因素予以进一步明确)
(三)处罚等级划分
1.涉及人数30人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及涉案金额30000元以下,处10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2.涉及人数30人至50 人,或者违法所得及涉案金额30000元至50000元,处20000元至25000元的罚款。
3.涉及人数50人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及涉案金额50000元以上,处25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八十、用人单位、施教机构违反《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个人专业技术档案和继续教育证书的记载不真实的。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施教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个人专业技术档案和继续教育证书的记载不真实的,其记载内容无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依据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注:必须是用人单位、施教机构违法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条件后,才能实施罚款。情节严重参照《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规定予以确定。自由裁量细化必须在情节严重的基础上,参考侵害对象人数及比例、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涉案金额、危害结果的轻重等因素予以进一步明确)
(三)处罚等级划分(同上条)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法制局,市监察局。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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