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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的出口退税公式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的通知的规定,从2002年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 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不论企业是否有进出口经营权,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并且取消了出口比例达到50%才给予退税的限制。《操作规程》规定 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不 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 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其公式为: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0,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缴纳增值税;当期应纳税额<0,|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4、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
二、我国现行出口退税公式的不足
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和“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公式有悖出口货物免退税政策的宗旨。出口货物免退税政策的宗旨是对报关出口的货物免征 和(或)退还其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税率为零是指货物在出口时,其整体税负为零,即不 仅在出口环节不必纳税,而且还应该退还其以前环节已纳的税款。根据出口货物免退税政策的宗旨,在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和“当期免抵退税 额”时就应该以出口货物购买价格为依据进行计算。一方面,由于出口货物的离岸价通常会高于其购买价格,如果按现行公式计算,在不考虑其抵减额和征税率与退 税率之间的差异的情况下会使计算出来的“当期免抵退税额”大于其在出口环节以前已缴纳的税款,进而导致多退税款,给国家造成损失;另一方面,由于以出口货 物离岸价为依据来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不考虑其抵减额的情况下又会使出口企业多抵减其进项税额,从而导致其多纳税款或者少退税款, 给出口企业造成损失。
2、“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和“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公式本身的计算口径存在不一致。首先,在“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公 式中,其“减数”即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是以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计算,而“被减数”却以出口货物离岸价计算,很明显该公式本身的计算指标口径 存在不一致;其次,在“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中“减数”即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也是以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计算,而“被减数”却以出口货物离岸价计算,同 样该公式本身的计算指标口径也存在不一致。
三、笔者的几点建议
笔者认为,应将“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和“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公式进行适当的调整。为了遵循出口货物免退税政策的宗旨,在计算出口货物退 税时就应该以出口货物原材料购进价格为依据来计算。对于出口货物原材料购进价格,可以用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对本期发出原材料购进价格进 行分摊来确定;而对于本期发出原材料购进价格可以通过原材料明细账取得,出口货物销售额和全部货物销售额又可以通过销售明细账取得。所以,笔者认为,“当 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和“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公式应进行如下调整:
1、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其中,出口货物购进原材料价格=(本期期初库存原材料购进价格+本期购进原材料价格-本期期末库存原材料价格)×本期出口货物销售额÷本期全部货物销售额。
2、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其中,出口货物 购进原材料价格=(本期期初库存原材料购进价格+本期购进原材料价格-本期期末库存原材料价格)×本期出口货物销售额÷本期全部货物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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