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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属于非法人。
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业务场所;
3、会计师事务所章程,有合伙协议的并应报送合伙协议;
4、注册会计师名单、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5、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合伙人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6、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证明;
7、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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