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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约与承诺
要约 | 承诺 | |
生效时间 |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1)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承诺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3)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承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撤回 | (1)要约可以撤回 (2)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的是未生效的要约) |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即在承诺“生效前”到达要约人) |
撤销 | (1)要约可以撤销(撤销的是已生效的要约) (2)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不得撤销的要约: ①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合理准备工作 | 承诺生效,合同成立,承诺不存在撤销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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