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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基本原则有:
1、物权法定原则
根据《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1)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而债权的客体是当事人的给付行为,即使物尚未确定、尚不存在,也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有效性。
(2)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所有权人可以为多人。
(3)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可以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如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共容、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共容。
3、物权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支配性
物权人有权仅以自己的意志实现权利,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属于支配权。而债权属于请求权,其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
(2)排他性
物权具有排他性,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而债权具有兼容性,同一标的物之上可以成立多重买卖合同,几个买卖合同均可有效,并不相互排斥。
(3)绝对性
物权是可以对抗所有人的财产权,有权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他人有义务予以尊重,属于绝对权或者对世权。而债权仅对特定的债务人存在,属于相对权或者对人权。
物权的种类:
(1)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所有权是指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对物全面支配的权利。
(3)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4)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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