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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1.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提示】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三档预扣率表(记忆)
级数 |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1 | 不超过20000元的 | 20 | 0 |
2 |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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