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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税税率、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房地产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契税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也不同:
权属转移方式 | 纳税人 | 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 |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改为出让 | 该土地使用权人 | 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
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划拨改为出让+转让 | 承受方 | 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
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划拨经批准转让 | 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 |
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 | 应交付的总价款 | |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 | 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 |
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 | (1)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 (2)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 |
承受已装修房屋的 | 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 |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 | 支付差额的一方 | 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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