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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所得税收管理
项目 | 具体规定 |
抵免法的适用范围 | 1.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直接缴纳或间接负担的税款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取得发生在境外但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直接缴纳的税款 【归纳】 直接抵免——对企业在境外直接缴纳税款的抵扣(总分机构之间) 间接抵免——对进行境外投资所得已纳税款的抵扣(母子或母子孙公司之间) |
抵免计算的基本规定 | 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
适用间接抵免的 外国企业持股比例 | 第一层: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至第五层: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该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规定持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
税收饶让抵免 | 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
抵免限额的计算 | 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分国(地区)不分项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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