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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花税法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
印花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分为: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使用人和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二)征税项目的具体规定
印花税共13个税目,包括的10类经济合同是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除合同之外的征税项目还包括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
【提示】注意特殊项目:
(1)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和音像制品的应税凭证,如订购单、订数单等属于购销合同。
(2)印刷、广告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
(3)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借款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
(4)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5)权利、许可证照仅包括“四证一照”:政府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6)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都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三)税额计算及计税金额的规定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或应税凭证件数)×适用税率
合同或凭证 | 计税依据 | 税率 |
购销合同 | 购销金额 | 万分之三 |
加工承揽合同(重要) |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原材料金额和加工费金额的,原材料金额和加工费金额分别按照购销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未分别记载的,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委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受托方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和提供的辅助材料金额之和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 万分之五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收取的费用 | 万分之五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承包金额 | 万分之三 |
财产租赁合同 | 租赁金额;如果经计算,税额超过1角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 千分之一 |
货物运输合同 | 运输费金额,但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用和保险费用等 | 万分之五 |
仓储保管合同 | 收取的仓储保管费用 | 千分之一 |
借款合同 | 借款金额,有具体规定 | 万分之零点五 |
财产保险合同 | 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 千分之一 |
技术合同 | 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 万分之三 |
产权转移书据 | 所载金额 | 万分之五 |
营业账簿 | 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 | 万分之五 |
其他账簿按件计税 | 每件5元 | |
权利、许可证照 | 按件计税 | 每件5元 |
(四)印花税的缴纳办法
印花税缴纳办法 | 具体规定 | |
自行贴花办法 | “三自”纳税办法,即纳税人自算、自购、自贴销的办法 | |
汇贴或汇缴办法 | 汇贴 |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用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贴花 |
汇缴 | 同一类凭证频繁贴花的,可按1个月的期限汇总缴纳 | |
委托代征办法 | 税务机关委托发放或办理应税凭证的单位代为征收印花税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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