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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
(一)应税收入
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形式上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提示】2016年5月“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二)扣除项目
企业类型 | 转让房地产情况 | 可扣除项目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转让新建房 |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地价款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等)、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3.房地产开发费用 ①纳税人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不包括加息、罚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②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加计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 转让新建房 |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①印花税;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
各类企业 | 转让存量房 |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提示】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1、2项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①印花税;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③购房时缴纳的契税(仅适用于按发票金额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且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 |
单纯转让未经开发的土地 |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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