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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行政处罚
基本要素 | 具体规定 | ||
设定 | 部门 | 设定形式 | 限定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 法律 | 无 | |
国务院 | 行政法规 | 限制人身自由除外 | |
国家税务总局 | 规章 | 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 对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 |
税务局及其以下各级税务机关 | 不可设定 | 只能对上述级别的处罚具体化。属于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是对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 |
种类 | (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
主体 | (1)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 (2)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3)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这是《征管法》对税务所的特别授权 | ||
管辖 | 税务行政处罚实行行为发生地原则,由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旗)以上税务机关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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