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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行政复议
要素 | 具体规定 |
受案范围 | 1.征税行为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发票管理行为、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资格认定行为、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提示】解决征税问题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解决征税问题之外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不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
复议管辖 | 基本制度是实行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的一级复议制度 |
复议申请人 和被申请人 | 1.复议代表的规定: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2.复议代理的规定: ①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②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③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④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⑤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3.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
复议申请 | 1.申请复议的时限: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 2.复议申请方式:可以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 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能同时进行 |
复议受理 |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
复议审查 和决定 | 1.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维持、撤销、变更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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