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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行政诉讼
要素 | 具体规定 |
原则 |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合法性审查原则;(3)不适用调解原则;(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5)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6)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
管辖 |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
受案范围 | 与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基本一致 |
起诉 和受理 | 有复议前置程序的,起诉期限是当事人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不需要复议前置程序的,起诉期限是当事人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
审理 和判决 | 1.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的审判制度 2.判决包括:(1)维持判决;(2)撤销判决;(3)履行判决;(4)变更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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