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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体系
1.税法分类
【提示】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税收基本法。
划分标准 | 税法分类 |
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 | 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
税法的职能作用 | 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
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 | 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法 |
2.现行税法体系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由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构成。
(1)税收实体法体系
现行税种中,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发布实施的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
除此之外其他各税种都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的。
这些法律法规共同组成了我国的税收实体法体系。
18个税种它们按征税对象大致分五类:
主体税 | 商品(货物)和劳务税类(间接税) | 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
所得税类(直接税) | 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 |
非主体税 | 财产和行为税类 | 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 |
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类 | 包括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
特定目的税类 | 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 耕地占用税、烟叶税、船舶吨税 |
(2)税收程序法体系
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各实体税法中的征管规定执行。
②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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