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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_2023年注会税法预习知识点

进项税额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提示】考试中的进口增值税一般需要自行计算。

3.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4.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

(1)凭票抵扣与计算抵扣

项目

内容

凭票抵扣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计算抵扣

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升级抵扣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项目

内容

分别核算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烟叶进项税额

对烟叶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抵扣。购进烟叶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和烟叶税及法定扣除率计算: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

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价款×(1+10%)×税率(20%)

【总结】要重点分清扣税凭证的种类和抵扣力度。

(1)购入农产品取得(开具)的扣税凭证主要有:

①农产品销售发票;

②农产品收购发票;

③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抵扣力度为:

①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

a.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金额×10%

b.进项税额=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买价×10%

②用于除第①项以外的其他货物、服务:

a.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金额×9%

b.进项税额=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买价×9%

③以上两项混用,未分别核算的:

a.取得按照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项税额=发票上注明的金额×3%(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b.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按照9%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项税额=凭证上注明的金额×9%(凭证上注明的税额)

c.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

进项税额=发票上注明的买价×9%

4.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

(2)核定抵扣

①适用范围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规定抵扣。

②核定方法(包括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

核定扣除是以销售产品为核心核定进项税额(销售扣税)。

a.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9%)×9%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100%

b.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扣除率)×扣除率

5.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①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②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6.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7.保险服务进项税额抵扣

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提示】实物赔付: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的赔付方式是由保险公司将投保车辆修理至恢复原状。

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财产保险服务,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8.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定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提示】老师这里写的是980/(1+9%)*9%=80.92。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增值税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情形

不得抵扣项目

解释

1.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1)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2)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左侧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兼用于左侧项目的准予全部抵扣

(3)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1)非正常损失:

①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

②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2)非正常损失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不得抵扣(已抵扣的,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中,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准予作为财产损失扣除

(3)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6.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

(1)主要接受对象是自然人,属于最终消费

(2)住宿服务和旅游服务未列入,那就是可以抵扣

7.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企业发生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费用,如账户函证费、资信证明费用、账户管理费、支票等相关手续费,取得相应的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和贷款服务无关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8.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王颖有提示】现金赔付:保险合同约定,在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由被保险人自行修理

【总结】购进货物发生不得抵扣的情形,进项税额转出:

(1)进项税额转出=账面成本÷(1-扣除率)×扣除率(适用于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入的初级农产品)

(2)进项税额转出=账面成本×适用税率(一般情况下)

(3)进项税额转出=账面成本×适用税率×外购比例(适用于半成品、产成品等)

【提示】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三)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管理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5)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以及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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