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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纳税期限与地点
一、纳税期限
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1)固定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2)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提示】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1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2.税款缴库时间:
(1)纳税人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二、纳税地点
项目 | 纳税地点 |
固定业户 |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机构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注册登记地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①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其他: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非固定业户 | 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纳税;未在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纳税的,要在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补缴 |
进口货物的 | 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
扣缴义务人 | 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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