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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
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购买方)、抵扣联(购买方)和记账联(销售方)。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1.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情形: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2)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3)除另有规定外,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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