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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经法院裁定进行债务重整并按持续经营进行会计核算的,按照本章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债务人在破产清算期间进行的债务重组,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清算有关的会计处理规定处理。
(一)关于交易对手方
债务重组是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进行的交易。实务中经常出现第三方参与相关交易的情形,例如,某公司以不同于原合同条款的方式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偿债;又如,新组建的公司承接原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再如,资产管理公司从债权人处购得债权,再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在上述情形下,企业应当首先考虑债权和债务是否发生终止确认,再就债务重组交易按照本章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债务人未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也无论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债务条款重新达成了协议,就符合债务重组的定义。
(二)关于债权和债务的范围
(1)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债权和债务,不包括合同资产、合同负债、预计负债,但包括租赁应收款和租赁应付款。
(2)不适用债务重组准则的交易事项:
①债务重组中涉及的债权、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债务和其他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②通过债务重组形成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③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债务重组的,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债务重组的交易实质是债权人或债务人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接受了权益性投入的,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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