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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提高职称评审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职称评审工作应遵循以用为本的原则,按照科学、公正、规范、高效的要求,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业绩、水平和能力。

第三条 职称评审工作应坚持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评审前公示和评审结果公示。严格规范个人申报、单位审核、专家评价、政府确认等职称评审各环节工作。广泛听取社会和群众对申报人思想品德、业绩成果、学术水平、技术能力等方面的意见,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四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才是否符合申报职称任职条件和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的机构。

第五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称管理部门)批准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组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组建,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不再组建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初级职称由具备人事管理权的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进行认定。

自主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省、市属全日制普通高校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主管部门和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经批准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的部门、单位应明确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评委会工作机构)。评委会工作机构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组织评审会议、报送评审结果、接受政策咨询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系列或专业组建,并应当具有明确的评审系列、专业、层级、人员范围,不得组建综合性的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实行动态管理,由批准组建评审委员会的部门对评审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评审委员会保留、限期整改、撤销的依据。

第八条 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二)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具有一定规模的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评审专家队伍;

(三)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健全,管理规范,运转协调,能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职称评审各项政策。

第九条 建立职称评审专家库,入选专家库的评委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称管理部门)批准产生,入库评委应当具备较高专业技术水平,长期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在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具有较高权威和知名度,道德高尚、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认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应当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其中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应当具有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应当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条 职称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合理调整。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原则上不再进入专家库,确因工作需要进入的,由评委会工作机构写出推荐材料,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称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才,应当拥护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申报职称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应当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2、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

3、经单位人事部门核实的反映个人学习、工作经历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等有关证明;

4、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业绩成果材料;

5、申报职称资格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在单位公开场所进行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并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申请人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职业操守。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期限内,将申报材料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评委会工作机构不受理个人直接上报和越级上报的评审材料。

第十四条 评委会工作机构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和审核,审核申报人是否属于本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申报手续是否完备、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对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应当将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一次性告知申报人所在单位,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充完善;补充完善后再次提交的评审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对申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予以退回,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初任初、中级职称符合认定条件的,不再进行评审,由具有人事管理权的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直接认定职称:中专毕业,见习1年期满,可聘任员级职称;大专毕业,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聘任助理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可聘任助理级职称;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可聘任中级职称;博士研究生毕业,可聘任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组织职称评审或认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不合格1次以上或被单位通报批评者;

2、任现职以来出现重大工作事故,造成重大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3、受到党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4、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 已达到国家退休年龄的人员(按政策规定经正式批准延缓办理退休的除外)、返聘人员不参加职称评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参加职称评审。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在开展评审工作前,应当将评审条件、标准、程序等事项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评审会议召开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称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从专家库中抽取或遴选评委。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不少于9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不少于7人。除稀有专业外,申报人数不足20人的,应当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称管理部门)委托其他相同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无法进行委托的,当年不进行评审,采取数年度合并评审。

第二十条 不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权的地区和单位,可按职称管理权限委托具有相应职称评审权的评审委员会。委托评审由用人单位提出,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称管理部门)批准并出具委托函。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的委托评审结果无效。

第二十一条 评审程序:

(一)评委会工作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做好评审会议各项筹备工作。

(二)召开评审委员会预备会议。宣布本届评审委员会评委名单,决定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学习领会职称评审政策、评审标准、工作原则和工作纪律。

(三)同行专家评议。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学科专业组,未设学科专业组的,应当设立若干同行评议组,学科专业组(评议组)集中审阅材料。

(四)高级职称评审应当进行专业能力答辩。

(五)学科专业组(评议组)综合评议。学科专业组(评议组)会议由组长主持,到会人数不得少于本组评委人数三分之二。

(六)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委员会会议由评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到会人数不得少于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未到会评委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事后补票。

评委会工作机构为学科专业组(评议组)配备1—2名工作人员,负责评审工作中的联络、材料分发整理、成绩汇总等工作。

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在坚持以上原则的基础上,结合行业特点和需求,制定具体评审程序、打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为了确保评审质量,高级职称实行评聘结合的专业评审通过率不超过80%,评聘分开的专业评审通过率不超过60%。

第二十三条 外省(含中央驻陕、军队转业)调入我省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确认工作由相应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委员会承担,由其按照职称确认工作要求和我省对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核,通过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称管理部门)备案。职称确认、晋升可同次进行。

第二十四条 已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确因工作需要而转换到其他专业技术岗位,须在新的工作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按照职称转换工作要求和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进行新的职称系列(专业)转换评审。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出席评委、会议议程、评审情况、评委发言摘要、学科专业组(评议组)推荐意见、投票表决结果等。会议记录经主任委员审阅并签字同意后,连同打分表、答辩试题、成绩汇总表、投票表决表等所有会议资料归档保存1年。

第二十六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委会工作机构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部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复核,查证属实确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评审通过人员,取消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公示和复核无异议人员,按照管理程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称管理部门)确认并下发任职通知,颁发资格证书。

对具有相应职称系列(专业)评审权的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等用人单位,政府不再审批其评审结果,按分级管理原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称管理部门)备案,备案通过后颁发资格证书。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职称评审会议期间,评审委员会授权部门、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评审工作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发现问题责令纠正。

第二十九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才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发现申报人员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计入失信人员黑名单,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并视情节追究用人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在授权的评审专业和人员范围内开展工作,凡超越权限、扩大范围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三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评价、独立评审、权责统一的原则。评委要对申报人员一视同仁,实事求是的评价申报人员学术水平、技术能力、业绩成果。评委有亲属参加评审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或被告知回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干预评审工作,影响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三十二条 评委不得在任期内向外界透露其评审委员会专家身份。评审工作应全封闭进行,评审工作期间,评委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外出或会客,禁止私自与评审对象联系。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的评议、答辩、讨论、表决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评委,应视情节采取暂停工作、通报批评、撤销评委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加强评审工作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称管理部门)对职称评审工作加强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管理权限对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开展监管。监管的重点是:评审委员会是否有超越评审权限、扩大评审范围情况,执行职称评审政策是否准确,评审标准把握是否适当,评审程序是否规范,相关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对发现评审委员会有不符合政策规定或评审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应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撤销评审委员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我省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按照《陕西省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试行办法》(陕人社发〔2017〕46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陕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的通知》(陕人发〔2001〕6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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