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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浙江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9年8月,人社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提出深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市场机构以及企业、院校等作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提供技能评价服务。
随着技能人才评价体制机制改革的推进,以用人单位、社会培训评价机构为评价主体的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全面推开。为规范各类评价机构的设立流程,加强日常管理,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的监管体系,制定了《浙江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号)
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意见》(浙人社发〔2022〕16号)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旨在规范各类评价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办法》共六章,分三十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三章设立流程、第四章工作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
主要内容分六个方面:
1.明确评价机构的分类及管理要求
分类:评价机构分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三类。其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分用人单位、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两类。
管理要求:
(1)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由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承担职业资格评价工作。
(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实行遴选管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遴选设立,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对技能劳动者实施技能等级认定,并核发技能等级证书。
(3)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实行遴选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设立,承担专项职业能力具体考核工作。
2.明确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职责分工
评价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1)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省评价机构的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受理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备案,组织开展对省级评价机构的遴选、评估及日常管理等工作,指导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评价机构备案、遴选及管理工作。
(2)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评价机构的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负责市级评价机构的遴选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对行政区域内评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评价机构遴选及管理工作。
(3)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县(市、区)评价机构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负责县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用人单位、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的遴选和管理,对行政区域内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明确设立条件
(1)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信用良好,能够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注重社会效益,无违法违规和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2)具有专门负责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兼职考评人员和督导人员等;
(3)具备与评价职业相匹配且符合评价标准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工(量)具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
(4)具有完善的技能人才评价相关管理制度,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最终目的;
(5)自愿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
(6)其他条件(用人单位、社会评价组织)。
4.明确设立流程
(1)申请成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单位按照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向相应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提交申请材料;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同意后,将拟设立机构信息按照隶属关系报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统一编码。
(2)申请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用人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向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提交材料。申请成为社会评价组织的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向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提交材料,人力社保部门按要求组织遴选,遴选结果实行公开公示,统一编码并出具回执。
(3)申请成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的单位,按隶属关系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材料。由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照等级认定机构设立流程办理。
5.明确工作要求及有效期限
要求:评价机构应当依据评价标准规定要求,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组织开展评价活动。
(1)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用规范编制的题库,应当配备与评价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中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2)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合理确定相关职业(工种)评价收费标准,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欺诈手段收费。
(3)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内部监督、问题回溯、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工作台账和数据库,妥善保管评价活动全过程资料。
(4)评价机构应当加强评价场所建设和设施设备维护与更新,依法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消防设施、应急救援器材、疫情防护等必要的设施器具,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有效期限:评价机构设立有效期为3年,到期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于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经评估合格的,有效期延长3年。
6.明确监督管理要求
评价机构应当主动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提高质量意识,确保评价质量,维护证书权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评价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的监管体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模式,按隶属关系对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结果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
(四)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评价机构的设立、管理、退出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五)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4月26日起施行。
二、《浙江省技能人才评价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随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全面推行,规范技能人才评价活动日渐成为政府管理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为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确保技能评价质量,提升技能等级证书公信力,建立行政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共同作用的监管体系,制定了《浙江省技能人才评价监督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资格实施机构职能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9号)
5.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
6.关于印发《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0〕53号)
7.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事项办理指南(试行)》和《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的函(人社职司便函〔2021〕57号)
8.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22〕3号)
9.《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意见》(浙人社发〔2022〕16 号)
(三)主要内容
《浙江省技能人才评价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以“合法依规、客观独立、公平公正”为原则,以提高职业技能评价质量为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内外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相衔接、制度约束与流程管理相配套的运行机制,形成行政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共同作用的监管体系,为技能人才营造良好评价的环境。《监督办法》共分六章,分为总则、职责分工、监管职能、监管方式、监管处理和附则,主要明确了四个方面内容:
1.明确监管主体
一是确定按照“谁备案(遴选)、谁监管、谁负责”原则,由省、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以及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开展的技能人才评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是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和统筹管理,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
三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价机构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质量督导。
2.明确监管职能
一是确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评价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通过日常督查、专项督查、年度考核、定期评估和监管档案以及违纪违规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评价机构实施重点监管,督促其规范评价活动。
二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监督检查情况、相应处理和处罚等情况记入监管档案,并依法依规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3.明确监管方式
一是确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编制监管计划,确定监管内容、监管重点和监管对象,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模式,以“数字化+监管”和现场督查等方式对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进行全方位、多维度监督管理,并结合数字化监测得分,开展评价机构星级评定。
二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运用职业技能评价监管系统,以数字化监测、重点抽查相结合方式开展日常督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日常督查中存在较大风险隐患、需要重点督查、发生投诉举报等情况,启动专项督查。对评价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评价机构到期申请继续开展评价活动的,组织实施定期评估。
三是专项督查、年度考核、定期评估通过自评抽审、交互评估等形式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派遣外部质量督导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并形成督查评估报告。
四是评价机构应主动公布对外联系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评价机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4.明确监管处理
一是确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评价机构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重,分别处以宣布认定成绩或证书无效、约谈与承诺改进、出具书面通知与限期整改、取消资格与退出目录的处理,对发生违法违规违纪情况,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二是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评价机构的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在决定前告知评价机构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相关机构,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三是明确评价机构对监管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复核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复核决定。
(四)适用范围
全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以及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开展的技能人才评价活动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五)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4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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