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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教基发〔2022〕38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各直属单位:
《重庆市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委教育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进一步加强重庆市中小学教材管理,提高地方教材质量,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材是指根据国家课程方案和地方课程设置安排编写的、供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选用和使用的教学用书、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主要包括教材配套的音视频、图册和活动手册等)。
第三条 中小学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养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 根据国家和地方课程方案合理规划教材,重视教材质量,突出教材特色。国家课程中思想政治(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课程教材,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实行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统一使用。地方课程中意识形态属性较强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实行统一审核、统一使用。
第五条 实行中小学教材审定制度,未经审定的教材,不得出版、选用。
第六条 在重庆市教材委员会指导和统筹下,全市中小学教材实行市级、区县和学校分级管理。国家课程教材,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市中小学教材统筹管理,指导监督区县和学校课程教材工作。组织国家课程教材的选用、使用和实施工作,确保全面有效实施。组织开展教学指导、骨干培训、监测反馈等工作,加强教材编写、审核、出版、管理、研究队伍建设,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本区县中小学教材统筹管理,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指导监督学校课程教材管理和实施工作,组织好本辖区内学校对国家课程教材和地方课程教材的选用、使用工作,负责本区域内学校校本课程审核和管理。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充分发挥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作用,选好用好教材。校本课程由学校开发,立足学校特色教学资源,以多种呈现方式服务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校本课程原则上不编写出版教材,确需编写出版的应报所在辖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第九条 地方课程教材应当依据重庆市中小学教材建设规划、教育部中小学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以及相关课程教学指导纲要等编写修订,立足全市教育高质量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充分利用本市特有的历史传统文化资源、红色基因教育资源、经济社会和自然资源,支撑教育高质量发展要求。教材编写修订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努力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理论范式和话语体系,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既相对稳定,又与时俱进,准确阐述本学科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内容选择科学适当,符合课程标准规定的知识类别、覆盖广度、难易程度等,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科学技术进步新成果。
(三)着眼于学生全面发展,围绕核心素养,遵循学生成长规律,适应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认知特征,紧密联系学生思想、学习、生活实际,将知识、能力、情感、价值观的培养有机结合,充分体现教育教学改革的先进理念。
(四)注重教材的系统性,结构设计合理,不同学段内容衔接贯通,各学科内容协调配合。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语言文字规范,插图质量高,图文配合得当,可读性强。
(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第十条 地方课程教材应由具备相应条件和资质的单位组织编写。编写单位负责组建编写团队,审核编写人员条件并进行社会公示,对教材编写修订工作给予协调和保障。编写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教育相关的单位或组织。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在课程、教材、教学等方面具有研究基础,原则上承担、组织或参与过市级及以上的教科研项目,研究成果有较大社会影响。一般应具有中小学教材编写经验。
(三)有熟悉相关学科、领域教材编写工作的专业团队。
(四)有能够对教材持续进行使用培训、指导、回访等跟踪服务和研究的专业能力,有常态化质量监控机制,能够为修订完善教材提供持续、有力支持。
(五)有保证正常编写工作的经费及其他保障条件。
第十一条 地方课程教材编写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并由编写单位集中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编写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专业领域、职称等。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正确理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教材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熟悉中小学教育发展现状和改革趋势以及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情况。
(三)有丰富的教学或教科研经验,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本学科有比较深入的研究。主编原则上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材编写人员不得同时参与同一学科或主题不同版本的教材编写。
(四)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五)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完成教材编写、试验和修订工作。
第十二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一套教材原则上设一位主编,特殊情况可设两位主编。主编主要负责组织编制教材编写大纲、统稿和定稿,对教材编写质量负总责。主编应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自觉运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领域有深入研究、较高造诣和学术威望,或是国家、省市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课程教材或相关学科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
审定后的教材原则上不得更换主编,如有特殊情况,应报市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地方课程教材编写团队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专家、教研人员、中小学一线教师等组成,各类编写人员应保持合理结构和相对稳定,每册核心编写人员原则上不超过8人。
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编写团队中,应有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等方面有较高造诣的专家。
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知名专家、学科领军人才与中小学优秀教师共同编写教材。
第十四条 地方课程教材实行周期修订制度,一般按学制周期修订。出现以下情形,应及时修订。
(一)课程标准发生变化。
(二)中央明确提出重要思想理论、重大战略部署进教材的要求。
(三)经济、社会、科技等领域发生重大变化、取得重要成果,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可的、改变现有认知的重要学术成果发布。
(四)发现教材内容有错误、不适宜或出现较大争议。
鼓励编写单位在教材使用过程中不断完善教材。修订后的教材应按相应程序送审。未按有关要求修订和送审的,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 校本课程教材编写、修订参照本细则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教材完成编写修订后,应按规定提交相应机构进行审核。
重庆市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审核地方课程教材,其中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应送市级党委宣传部门进行政治把关。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本辖区内的校本课程教材,其中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应送本辖区同级党委宣传部门进行政治把关。
教材出版部门成立专门政治把关机构,在所编修教材正式送审前,以外聘专家为主,进行专题自查,把好政治关。
第十七条 教材审核机构应由相关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专家、一线教师等组成。具体负责对地方课程教材科学性、适用性等进行评审。审核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客观公正,作风严谨,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中(一)(二)(三)(四)和第十二条(一)中规定的条件,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
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八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材建设规划等,有计划地部署市级课程教材送审工作。
课程教材送审工作采取集中受理的方式进行,具体受理时间和要求在网上发布公告,编写单位根据公告送审教材。
各单位组织编写的国家课程教材送审前,应报市级党委宣传部门进行初步审核把关。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指导本区域中小学校校本课程。
对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或存在其他不符合送审要求情形的教材,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教材审核应依据国家教材建设规划、课程方案和学科课程标准,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严把政治关、科学关、适宜关,实行盲审制度。
实行政治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要有机融入教材内容,不得简单化、“两张皮”;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得通过。选文篇目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应当更换。实行专业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学科知识内容及其对学生的适宜度。实行综合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内部结构、跨学段衔接和相关学科横向配合。实行专题审核,由所在区域党委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审核教材涉及的专门领域的内容。实行对比审核,审核修订教材的新增和删减内容。
第二十条 新编教材及修订教材的审核分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每个阶段均按照个人审读、集体审核的方式开展。初审重点审核全套教材的编写思路、框架结构及章节内容。复审重点审核教材根据初审意见、试教试用以及一线教师审读反馈意见进行修改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新编教材和修订教材在初审通过后,应进行试教试用,并选聘一线优秀教师进行审读,在教学环节对教材进行全面检验。试教试用的范围、方式和时间等要求在初审意见中予以明确,原则上应覆盖不同教育发展水平的地区和学校。编写单位应根据初审意见、试教试用情况和一线教师审读意见对教材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二条 对新编教材和修订教材的审核,应在个人认真审读的基础上,召开审核会议,集体充分讨论形成审核意见。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
第二十三条 审核通过的地方课程教材,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列入普通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目录。审定后的教材不得擅自修改。
第二十四条 教材出版发行应当为教育部每年春秋两季颁发的《全国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及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下达的普通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目录中所列的教学用书、教学参考书和教学挂图等。
第二十五条 根据出版管理相关规定,教材出版、发行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教材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取得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教材出版、发行资质。教材出版单位要严格按照审定通过的出版稿印刷,并向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不得超范围出书。
(二)教材出版单位要严格规范编辑、审稿、校对制度,保证教材编校质量。教材出版和印制应执行国家标准,实施“绿色印刷”,确保印制质量。教材定价应严格遵守“保本微利”原则。中小学教材发行应确保“课前到书、人手一册”。
第二十六条 教材出版发行不得夹带任何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不得搭售教辅材料或其他商品。教学用书不得出现教学辅助资料链接或二维码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中小学教材选用和使用工作的统筹管理,领导和监督中小学教材选用和使用工作,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做好具体实施工作。教材选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确保选出适合本辖区中小学使用的优质教材。
第二十八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为中小学教材选用单位。教材选用单位应当组建由多方代表参与的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材的选用工作。
教材出版、发行人员以及与所选教材有利益关系的教材编写人员,不得担任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九条 教材选用学科专业委员会提出初选意见,提交选用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决定选用结果,选用委员会2/3以上委员投票同意方可通过,会议讨论情况和选用结果要记录在案。教材选用结果应在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选用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教材选用结果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国家课程教材应当在教育部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地方课程教材应当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普通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目录中选用。
教材使用应严格遵照选用结果。不得以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等替代国家课程教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教材一经选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如需更换教材版本,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征求使用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意见,形成评估报告,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按程序选用其他版本教材。原则上从起始年级开始更换使用新版本教材。
教材选用(包括重新选用)不得影响教学秩序,应确保课前到书。
第三十一条 建立教材选用、使用监测机制,对教材选用使用进行跟踪调查,定期对教材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并通报结果。
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建立教材使用跟踪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收集教材使用意见,形成教材使用跟踪报告,在教材进行修订审核时作为必备的送审材料。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加大教材使用培训力度。
第三十二条 加强各类专题教育教材和读本进校园的管理。中央明确部署单独编写教材或读本的,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落实。其他部门或地方提出的专题教育,以融入国家、地方课程教材为主,原则上不统一组织编写和选用专题教育教材或读本。确需编写和选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严格控制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和各级各类读本数量,对数量过多、质量不高的及时进行清理。原则上地方课程教材不得跨省使用、校本课程教材不得跨校使用。
第三十三条 提升教材质量,打造精品教材。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调动专家、高校、机构等各方面积极性,完善多元投入机制,支持高水平教材建设。加大对特殊教育教材、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等薄弱领域的政策和财政经费支持。鼓励社会资金支持教材建设。
第三十四条 完善奖励保障,加大对优秀教材的支持。承担市级课程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市级科研课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编审人员所在单位应充分保证其工作时间,将编审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作为业绩考核、职称评聘的依据。落实教材奖励制度,加大对优秀教材的支持。
第三十五条 建立与完善教材管理信息平台。建立教材审核专家库,从区县、科研院所、高校和学术团体中遴选一批政治立场坚定、学术素养深厚、熟悉教材工作的专家学者和一线人员,参与全市教材审核工作。建立市级教材信息数据库,及时发布教材编写、选用、出版及评价信息,实现教材信息交流与共享。
第三十六条 在教材审核、选用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履职尽责,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材审核和选用。
第三十七条 教材管理工作接受相关部门、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监督。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各区县教材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的教材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教材应退出使用,不再列入普通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目录。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内容植入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六)发生教材应退出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存在第三十九条情形。
(二)用不正当手段影响教材审核、选用等工作。
(三)违反教材编写修订有关规定,擅自改动审定后的教材内容。不按要求聘请主编、组建编写队伍,存在挂名主编、不符合条件人员参与教材编写等现象。
(四)编写单位违反教材审核有关规定,不按要求、程序和标准送审。
(五)用地方课程教材或其他教材代替国家课程教材,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形。
(六)违规编写使用专题教育教材、读本。
(七)侵犯知识产权。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有关规定的教材编写人员,取消编写资格。
第四十条 数字教材、教参、教学设计案例等参照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6日起施行。本市其他现行中小学教材管理制度,凡与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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