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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亦称法律的经济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是由美国学者在1960年代发展出的跨领域交叉学科。法律经济学主要是以经济学的效率观点,分析法律的形成、架构、与运作方式,法律与司法制度对社会的经济效益影响;不仅涉及到有关法律价值等具有法哲学意义上的法学理论问题,而且涉及到具体的法律问题和几乎所有的部门法领域。
法律经济学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经济学界、法学界发展最快的流派之一,是20世纪后半期经济学界最重要的学术成果。它代表经济学研究方法的变革,代表经济学和法学相互交叉渗透的前沿学科、边缘学科和综合学科的重大新成就。
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学问题一直可以追溯至贝卡利亚、边沁、亚当.斯密、卡尔.马克思甚至更早,他们的著作中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法学和经济学思想的交叉研究。经济学本质上是实证科学,研究资源最优配置,注重数据分析。而法律是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人的行为难以作定量分析。经济学的缺陷在于缺失了公平;法学的缺陷在于忽略了效率。现实的社会要求资源配置和社会福利能够在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得到合理的最优配置。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法律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人们开始认识到法律与经济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对法律的经济分析在可能的条件下不仅是定性的,而且是定量的,从而使人们可以比较精确地了解各种行为之间经济效益的差异,进而有助于改革法律制度,最终有效地实现最大程度的经济效益。
法律经济学理论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1960年,罗纳德•科斯教授发表了《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标志着法律经济学的正式形成。在该部著作中,他提出了交易称本的概念,指出了社会经济交往中的权利的相互性和相对性。通过对外部性问题独辟蹊径的分析,得出了著名的“科斯定理”,即当交易费用为零时,不同的产权界定将不会影响资源配置的结果;反之,当交易费用不为零时,不同的产权界定会导致出现不同的资源配置结果。 1973年,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理查德•A•波斯纳出版了《法律的经济分析》,该著作是一部类似于法律经济学“百科全书”的经典作品,标志着法律经济学完整的理论体系的建立。其中涵盖了对美国社会和法律行为的各个领域的实证研究,拓展“市场”概念,基于经济学假定、依据效率原则,用经济学(以制度主义为主)模型及成本一效益分析来验证人的行为与法制之间的关系,并提出以“财富最大化”为目标进行法律活动。20世纪80年代之后,法律经济学逐渐发展成熟,在公共品规制、反垄断法、公司法、财产权利、家庭问题、刑事犯罪乃至于金融等领域运用微观和宏观经济学的模型和方法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目前已成为一种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法学流派。
法律经济学理论的核心在于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即效率最大化为目的,所有的法律活动基于此论断都可以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
关于学科研究的性质,法律经济学已明确将自己定位是一门“用经济学阐述法律问题”的学科。波斯纳认为,法律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学科。具体而言,法律经济学采用经济学的理论与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以及不同法律规则的“效率”;其研究的主要目的仅在于“使法律制度原则更清楚地显现出来,而不是改变法律制度”。法律经济学是一门运用经济理论(主要是微观经济学及其福利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来分析法律的形成、法律的框架和法律的运作以及法律与法律制度所产生的经济影响的学科。
关于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范围。从横向来看,法律经济学对法律制度问题的研究基本上覆盖了整个法律领域,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惩罚理论及其实践、立法和管制的理论及其实践;宪法、海事法、法理学等各个方面。当然,法律经济学的研究重点是财产、合同和侵权。 另一方面,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贯穿于法律的制定、实施和司法管理实践。通过研究在一定社会制度中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效率”问题,来分析法律的效果问题,包括对法律的效能做定性的研究和定量的分析,以致来析预测各种可供选择的法律制度安排的效果。
对于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法律经济学是以“个人理性”及相应的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作为其研究方法基础,以经济学的“效率”作为核心衡量标准,以成本——收益、均衡分析、边际分析等分析方法作为基本分析工具,来研究法律问题,解释理性的人们对法律规则的反应。法律的经济分析通过对法律规则进行成本和收益分析及经济效率分析,以就法律实施的结果得出结论,并对特定的法律安排的社会价值作出评价。因此,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法律经济学实质上是研究理性选择行为模式的方法论个人主义法学,或者说是一种以人的理性全面发展为前提的法学思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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