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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和校长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当前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教育 > 智库与社会服务 > 校长领导力

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和校长培训基地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和教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加强全国职业教育教师、校长培训基地建设管理,打造一批国家级培训样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和校长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国培基地)按照“国家统筹规划、省级建设支持、基地主体运行、校企协作共建”的原则展开建设,旨在通过示范引领,带动各级各类培训基地规范建设,打造一批高素质专业化培训和管理团队,提高培训基地组织管理、项目策划实施、支持保障和可持续发展等能力,为培养适应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教师和校长队伍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和国家级职业学校校长培训基地等国培基地的建设管理,其他层级教师和校长培训基地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教育部负责国培基地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估,制定基地管理办法,组织基地遴选确定、优化调整,协调基地优质资源共建共享共用,组建培训专家资源库,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组织国培基地专项培训。

  第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培基地建设有关要求,全面落实选、推、建、用的主体责任,加强省域内国培基地建设指导和过程管理,在经费、制度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要优先选用国培基地承担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以及职业教育教师、校长培训项目。要结合本地区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加强省级各类培训基地建设的统筹管理,做好与国培基地的衔接配套。指导本区域相关院校积极参加国培基地培训项目,将教师参训情况作为双师型教师认定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国培基地应遵守国家关于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的各项规定,突出职业教育类型属性,发挥培训基地成员单位在专业领域和培训工作中的优势特长,根据基地建设总体安排和任务分工,协同承担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培训任务。

第三章 基地建设

  第七条 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一般由高水平本科学校、职业学校、在相关专业领域有突出技术创新优势与丰富产教融合经验的企业等多要素构成,包括牵头单位、核心成员单位和一般成员单位,其中牵头单位应为高等职业学校或参与职业教育的普通高校。国家级职业学校校长培训基地一般从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中产生。

  第八条 国培基地遴选应按照相关院校提出申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择优推荐,教育部(教师工作司)组织专家遴选确认的程序组织实施。教育部和有关部门所属高校可直接向教育部(教师工作司)提出申请。

  第九条 国培基地牵头单位与成员单位共同制定基地建设方案,健全组织架构,明确制度规范和运行协作机制。国培基地所在单位要加强对基地的管理监督,明确管理部门和工作职责,制定管理办法和标准细则。要配备相对固定的管理团队,提供基地建设和日常运行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

  第十条 国培基地应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开展培训和相关工作。须悬挂统一标识牌,规范使用名称、标识,不得擅自印发带有国培基地名称的立项证书、结题证书、牌匾等。国培基地承担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以及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发布的培训项目,可以国培基地名义实施,其他以国培基地名义组织开展各类活动的,应提前20个工作日报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备案。

  第十一条 国培基地应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配备一支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优良、理论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且相对稳定的培训专家团队,团队成员应包括高水平学者、技术技能人才以及职业学校和行业企业资深专家等。

  第十二条 国培基地应具备项目实施必需的场地、设施设备等条件保障,为参训学员提供良好的培训环境和服务保障,确保培训质量效果。要把安全和责任意识贯穿项目实施全过程,做好安全预防和保障工作,根据需要为参训学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三条 国培基地要加强实训基地建设,具备较强的实践实训组织能力。应重视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充分利用线上培训平台和虚拟仿真实训系统实施培训项目。牵头单位应建有相关专业的校内实训基地或具有多个合作深入且稳定的企业实训基地。

  第十四条 国培基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向教育部(教师工作司)提交建设成果和工作报告。建设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与基地工作紧密相关的教师和校长培训课程资源等。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基地建设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和年度工作重点等。

  第十五条 国培基地承担国家级、省级培训类项目,项目经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培训类项目收费标准由国培基地根据项目成本测算合理定价,根据有关规定与参训学员派出单位协议约定或在项目发布时明确。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国培基地要加强项目标准化建设,聚焦提升教师师德师风、教学教研、科学研究、专业实践、课程开发等能力素质和校长办学治校水平,做好需求调研、项目策划、组织管理、资源开发、绩效考核和成果转化等工作,注重示范引领,打造国家级品牌。

  第十七条 国培基地要主动参与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职教国培”示范项目、名师(名匠)名校长培养计划等国家级培训任务,积极承接地方、学校和行业企业的相关培训任务。

  第十八条 教育部每年定期组织国培基地围绕年度重点工作集中申报培训项目,经专家审核通过后向各地各校发布报名通知,各地各校组织教师报名参训。

  第十九条 培训项目发布后,国培基地原则上不得终止或撤销,不得对培训时间、时长、内容、形式等进行较大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在征求参训学员意见后,做好过程记录备查,于项目实施前20个工作日向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备案。对于不按要求开展培训的,教育部将终止或撤销项目实施资格。

  第二十条 培训内容要兼顾理论与实践,其中双师型教师培训项目实践环节课时占比一般不低于50%。加强数字化优质课程资源建设,包括通识类课程资源、专业课程资源、技能培训课程资源和行业企业典型案例等,择优上传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

  第二十一条 国培基地应向考核合格的参训学员发放统一的结业证书,注明培训层次和项目类型,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学时(学分)。

  第二十二条 培训结束后,国培基地应会同参训学员及其所在院校对培训项目进行联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设计、组织实施、条件保障、效果质量等。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三条 国培基地一般以3年为一个任务周期,期满后教育部组织专家对国培基地建设管理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估。任务周期内实行年度考核,将国培基地建设成果和工作报告作为主要考核依据。教育部还将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不定期进行抽检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全面考核评估和年度考核评估结果均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一个任务周期内,全面考核结果为优秀或各年度评估结果均为优秀的,可在下一任务周期内自动延续国培基地资格;全面考核结果为良好或合格的,持续加强建设指导,并作为下一任务周期备选基地;全面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得参与下一任务周期国培基地遴选。

  第二十五条 国培基地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部将撤销国培基地资格和相关支持:

  (一)提供虚假材料获得国培基地资格;

  (二)评估周期内累计2年未承担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或教育部统一发布的教师培训项目;

  (三)全面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连续2年年度评估结果均为不合格的;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五)利用国培基地资格或影响牟取不当利益;

  (六)未履行相关职责或其他依法依规终止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国培基地核心成员单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要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向教育部备案。一般成员单位发生调整的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成员单位负责人一般由所在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如有调整应及时向牵头单位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教育部设立国培基地监督电话(010-66097715)和监督电子邮箱(fzc@moe.edu.cn),接受对基地建设和项目实施违规情况的反映与举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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