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
项目管理员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经信电子字〔2012〕743号
山西软件行业协会、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实施工作,提高系统集成管理人员的素质,提升系统集成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我委依据山西省作为综改试验区具有“先行先试”的政策和国务院、省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通知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1〕33号)精神,根据《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评估办法(暂行)》中对系统集成企业项目管理人员的相关要求,我委制定了《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员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2年12月18日
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员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通知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1〕33号)精神,规范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实施工作,提高系统集成管理人员的素质,提升系统集成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根据《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评估办法(暂行)》中对系统集成企业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西省系统集成企业中承担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工作且尚未取得工信部资质办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可以依本办法申请认定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员(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员)。
第三条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全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员管理工作。省经信委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资质办)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员认定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山西软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软件协会)是组织项目管理员培训、考试、继续教育、证书制作的实施机构。
第二章 考试
第五条 项目管理员考试的科目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基础知识、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实务。
第六条 省经信委资质办负责编制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员考试大纲、考试命题,制定考试管理办法和考务规则等工作。
软件协会负责项目管理员培训、考试的相关组织工作。
第七条 项目管理员考试公开举行。软件协会应当事先公布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
第三章 认定
第八条 系统集成企业须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考试成绩单向省经信委资质办申报项目管理员资质。
第九条 申报取得项目管理员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员认定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项目管理员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本人近期正面1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五)企业缴纳社保证明。
第十条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条件的,省经信委资质办应当授予项目管理员资质,并颁发项目管理员资质证书。项目管理员资质证书应当加盖省经信委资质办印章。
第十一条 省经信委资质办每个季度末对项目管理员资质进行一次认定。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8小时。
第十三条 省经信委负责制定并公布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并对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软件协会负责确定继续教育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具体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 经继续教育合格的,由软件协会出具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 软件协会对项目管理员考试和继续教育的收费标准按照山西省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换证、变更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到期失效。
第十七条 证书到期前三个月或到期后一年内,所在企业可以向省经信委资质办提交换证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 应当提交的换证材料包括:
(一)《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员换证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项目管理员资质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本人近期正面1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五)企业缴纳社保证明。
(六)参加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员工作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省经信委资质办进行变更登记。
第六章 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员资质证书在山西省范围内有效。
项目管理员资质证书应当依法使用,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员资质证书由省经信委统一设计,统一定制,统一编号。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员资质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可持有效证明,向软件协会提出补发申请。软件协会审查后,报省经信委依法予以补发。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项目管理员的,不予受理或者不授予。
第二十四条 已取得项目管理员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资质证书。
(一)涂改、转让、出租、出借项目管理员证书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管理员证书的;
(三)项目实施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
依前款被取消资质证书又重新申报项目管理员的,须重新参加认定考试。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