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培训搜索
18318889481

医卫
|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当前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医卫 > 执业药师 > 报考指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一、《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二、《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办法》

人事部

国家医药管理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根据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4]3号)制定本办法。

一、 资格考试从1995年开始实施,考试日期定为每年8月的第一个周六休息日开始,报名时间定为每年3月。

二、 考试科目分为: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专业知识、综合知识与技能(含外语)。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其中药学专业知识为两个半天),考试时间每次为两个半小时。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才能取得执业药师资格。

三、 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考核推荐,持报名登记表,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四、 考场设在省直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专员公署所在的城市。

五、 做好考前的培训工作。各地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推荐培训单位,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批。坚持考、培分开,参与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所有考试工作(所括命题和组织管理)。考生参加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费用由个人支付。收费标准需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并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六、 具体考务工作由各地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办法。

七、 严格执行考务工作台的有关规章制度,作好试卷在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者,应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八、 在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过程中,有关报名条件、考务工作解释权属人事部;有关考试大纲、参考教材、组织培训、注册等业务工作解释权属国家医药管理局。

附件二: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办法

根据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4]3号第三十三条制定本办法。

一、 认定范围:从事药品生产、经营岗位上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二、 申报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各项):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二) 1994年3月15日以前担任药品生产或经营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 获得省(部)级医药科技成果奖,或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过有代表性的医药专业论文两篇,或有医药行业的重要专著;

(四) 连续直接从事医药生产、经营或药学岗位工作五年以上,累计十年以上;

(五) 经省经医药管理部门对有关药事管理及法规方面的知识考核合格。

三、 认定组织:由国家医药管理局、人事部组成"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国家医药管理局。

四、 认定程序:

(一) 符合上述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医药待业主管部门申报。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医药待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医药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本地区、本部门的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推荐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附《执业药师资格认定评审表》一式两份(样表附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本专业有代表性的论文或出版专著内容说明、获奖证书、省级医药管理部门有关药事管理及法规知识考核证明等复印件。

(三)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各部门推荐的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提出拟认定的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四) 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办公室初审合格者进行审核,将合格者报国家医药管理局、人事部办理批准手续。

五、 认定时间:实施资格考试前认定两批执业药师。首批在1994年12月30日前将执业药师资格申报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批认定视考试工作准备情况另行通知。实施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

六、 认定要求:

(一)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做好审核、申报工作。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立即停止该地区或部门当年的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的申报资格。

(二) 凡是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规、条例和在医药流通领域中有行贿受贿行为者不得申报。

(三) 各地应优先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第一线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 凡是申请认定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均按本办法办理。

附:

1、 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执业药师资格认定评审表

 

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鹤镛(国家医药管理局副局长)

副组长:刘宝英(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副司长)

白惠良(国家医药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蔡庆参(中国药学会秘书长)

成 员 宋亚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处长)

卢玲爱(国家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

潘广成(国家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司长)

吴美琪(中国医药质量管理协会副会长、高级工程师)

苏怀德(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副会长、教授)

庄林根(中国医药研究开发中心主任、研究员)

尹德洲(国家医药管理局培训中心主任、副教授)

杨荣光(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会长、副主任药师)

俞观文(中国医药工业协会副会长、高级工程师)

办公室主任:卢玲爱(兼)

办公室副主任:宋亚晨(兼)

联系人:人事部职称司 吴键

电 话:(01)8512888

国家医药局办公室干部处 刘刊霞 赵岩

电话:(01)8313344--0802



课程
财会类
税务类
金融类
经管类
认证类
学历类
建工类
健康类
专家
政府专家
财税名家
高校教授
文化传媒
金融科技
金融电子化
企业管理
财政金融
生物医药
诺贝尔奖得主
合规法律
科学技术
银行智库
财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
AIA
会计实务
会计实操
财务经理人
初级会计师
税务实务
中级会计师
中国会计智库
CFO成长营
会计学苑
建工
二级造价工程师
建筑工程资讯
二级建造师
一级造价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
消防设施操作员
产教融合
建工学苑
一级建造师
安全工程师
消防工程师
造价工程事务所
BIM工程师
经管
转创人力
中级经济师
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三级人力资源师
人力资源管理师
碳排放管理师
期刊中心
教材参考
军队文职人员
产教融合
劳动关系协调员
初、中级经济考试
企业合规师
初级经济师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职业指导师
教育
专升本
成人高等教育
自考中国
自学考试研究所
普通专升本
小自考中心
高等继续教育学院
教师资格中心
智库与社会服务
高等职业本科
金融
证券从业
基金从业
金融智库
银行从业
转创博学
ICCM
项目
高管培训
国际学历
财经证书
专项课程
企业内训
教育技术产品
高校学科建设服务
教学资源开发
国际合作服务
产业服务
国内院校
海外院校
海外留学
合作院校
观点
政治经济
IT&财务融合
高校教授
文化传媒
金融科技
金融电子化
企业管理
财政金融
生物医药
诺贝尔奖
合规法律
科学技术
银行智库
商业产经
医卫
医卫健康
主管药师
保育员
药卫学苑
心理咨询师
家庭照护员
养老护理员
健康管理师
公共营养师
执业药师
育婴师(员)
主管护师
护士执业
医院招聘
IT
网络安全管理师
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
金融科技师
网络工程师
计算机学苑
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
电子商务平台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
信息系统监理师
信息处理技术员
考研
考研资讯
信息中心
专业硕士
考研公共课
同等学力申硕中心
复试调剂
研究生工作
考研中国
硕士入学考试
考研直播动态
社工
社会工作者
技能中国
智库与社会服务
初级社会工作者
中级社会工作者
报考动态
社会工作事务所
职称评审
家庭教育指导师
转创网校APP
18318889481
在线QQ
在线留言
返回首页
返回顶部
留言板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