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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特征的争论
(一)争议
1.知识产权具有自己的特征
通过对知识产权特征的说明,以区别于传统的财产所有权。
2.知识产权没有特征
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具有特征。
(二)学界主流观点
二、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
(一)知识产权客体非物质性的界定
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指知识产权的客体并无物质性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控制,而表现为认识和利用。这是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的最主要的法律特征。
(二)知识产权客体非物质性的表现
1.具有可复制性
作品的可以某种形式复制;
专利申请三性中的“实用性”。
2.不能用控制物质财产的方式控制
不会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人们对知识产品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据,而是表现为对知识产品的认识和感受。第三人可能不通过法律途径而“处分”属于他人的知识产品。
知识产品虽为非物质性,但是,总要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作为其表现形式的物化载体是有体财产所有权而不是知识产权。
3.属于人类精神财富的一部分,不会因时间的推移而发生有形的磨损、消灭
在一定时空条件下,知识产品可以被若干主体共同使用。这种使用不会像有形物使用那样发生损耗。知识产品的存在仅会因期间届满发生专有财产和社会公共财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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