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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 统筹推动税收法治体系建设

日期:2022-04-13   阅读:107

作者:刘剑文 唐贺强

从统筹税收法定与税制改革进程,依法治税与纳税人权利保护,国内税收与国际税收法治,税收法治实践与财税法理论研究几方面,构建科学完备的税收法治体系,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2021年12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行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重要讲话,强调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

税收事业是党百年奋斗历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依法治税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环节,也是推进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税收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日益凸显。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促进共同富裕,构建科学完备的税收法治体系,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统筹税收法定与税制改革进程

推动税收法定原则落地。推进税收法治体系建设首先是在形式上实现税收法定。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到2015年通过《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以来,税收法定进程步步推进,“一税一法”税种立法已经完成大半。“十四五”期间,还需顺势而为,聚焦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立法吁求,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并重,积极推进完成税收法定的历史进程。要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围绕房地产税、税收征管及数字经济等重大和新兴税收立法领域,完善立法预研、论证、听证等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渠道。

做到税制改革于法有据。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一方面,在健全直接税体系等税制改革过程中,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另一方面,在地方税立法中,应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立法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精神,遵循授权的必要性、有限性和明确性要求,赋予地方立法机关在税率、税收优惠等税收要素上的调整权。还应维护税收法治的统一,增强行政立法与人大立法协同,统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纂,强化合法性审核、风险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

统筹依法治税与纳税人权利保护

坚持严格公正执法司法。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把“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必须抓住约束裁量权这一关键。完善税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资质异地共认,提升税务执法的统一性、规范性、精确性。强化执法权力监督和清单管理,推行执法公开、全程记录,提升执法公信力,防止粗放式、选择性、运动式执法等问题。健全纳税人缴费人权利救济机制,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知情权、申诉权等合法权利。研究涉税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明晰一般涉税违法与涉税犯罪的界限,让市场主体在每一起税收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优化税收法治营商环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十四五”开局之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突出了税务机关服务职能与执法职能、监管职能并列的定位,实现治税理念的重大转变。推行协商—合作行政模式,进一步完善事先裁定、预约定价等制度,增强税收优惠的确定性、一致性,扩大“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坚持比例原则,推行说服教育、约谈警示、“首违不罚”等非强制执法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对合法经营纳税人的行政干预。探索将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与税务场景相结合,创新税务监管机制,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

统筹国内税收与国际税收法治

完善税法共同富裕功能。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税法的分配调节功能集中体现了共同富裕要求,也是税制改革的重要发力点之一。2018年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重大修改,贯彻了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要求,建立了居民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反避税等制度,收入分配功能得到强化。“十四五”期间,在个人所得税法方面,应推进扩大综合征收范围,优化税率结构;在消费税法方面,适当调整征税范围,调节高消费群体收入;还应健全鼓励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发挥第三次分配调减贫富差距的作用。

积极参与全球税收规则制定。国际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制度、规则、法律之争。当前,在国际税收领域,围绕数字经济的规则缺乏广泛的公平性,造成了征收数字服务税的无序博弈,全球经济贸易争端的风险日益增大。一方面,应秉持多边主义,加强全球合作,为构建公平、中立、透明、稳定的新型国际税收规则体系贡献“中国方案”;另一方面,对于全球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规则挑战,结合国际税收层面应对思路,做好国内税法的制度衔接工作。

统筹税收法治实践与财税法理论研究

强化“以数治税”治理能力。结合税收征管改革,围绕数字经济、平台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收入和个人收入深度融合,税源集中于分配环节而非流转过程,以及纳税主体、课税对象和税率等税制要素难以准确确定等特点,深度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技术提高征管水平,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同时,健全完善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等涉税信息化基础设施的配套制度。强化税收征管法与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联动,保障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安全。拓展税收大数据应用,针对逃避税、虚开发票、骗税等违法犯罪,从偏重事后打击惩处,向事前、事中精准防范转变。

繁荣深化财税法理论研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对我国法治的原创性概念、判断、范畴、理论的研究。财税法学作为一门“领域法学”,具有综合领域、交叉研究和新兴学科的现代特征,不仅与民商法学、行政法学等部门法学及新兴的数据法学、互联网法学等交叉互补,也与全面深化改革、公共决策法治化衔接。财税法理论研究应在立场上立足中国国情,在方法上借鉴多学科知识和范式,在功能上为促进财税改革和税收法治体系建设提供正当性与合理性的智识支撑。

(作者:刘剑文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唐贺强系辽宁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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