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学博
对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所急需的必备法律制度,应尽快推进相关立法。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中强调,要加强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等重要领域立法,加快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立法步伐,努力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要聚焦人民群众急盼,加强民生领域立法。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电信网络诈骗、新型毒品犯罪和“邪教式”追星、“饭圈”乱象、“阴阳合同”等娱乐圈突出问题,要从完善法律入手进行规制,补齐监管漏洞和短板,决不能放任不管。
笔者认为,这段话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对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所急需的必备法律制度,应尽快推进相关立法,形成比较完备的良法。二是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治体系建设在税收治理领域取得了巨大成就,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对照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仍需进一步推进税收法治建设。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2015年《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对税收条例修改上升为法律或者废止的时间作出了安排。当前,18个税种中有12个税种已经实现了立法,还有6个税种没有上升为法律。对于尚未上升为税法的税收条例,如增值税条例、消费税条例等应该尽快推动立法进程,将其上升为法律。
完善税收征管法律。税收征管法自2001年修订后,进行了几次调整,但没有进行大规模修改,存在与当前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脱节的一些问题。数字经济、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的发展给税收征管带来挑战,“阴阳合同”“网络直播”等牵涉的税收问题成为税收治理实践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这些都需要通过税收征管法的修订来予以回应。
完善财产税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已经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实现共同富裕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政治问题。在税收领域,应完善财产税体系,更好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2018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启动了个人所得税从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转变的进程,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四种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这是一个巨大进步。为了让个人所得税法充分发挥财富再分配的社会功能,笔者认为应进一步推动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将个人的经营所得等财产性收入纳入综合所得,按照累进税率予以调节,更好实现个人所得税法的分配正义。此外,在第三次分配问题上,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笔者建议考虑允许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纳入下一年度予以抵扣。这些配套法律措施的出台,将会鼓励民间企业家参与第三次分配的热情。
推进出台税法通则。目前我国税收领域没有税收基本法。笔者认为,在税收领域的法律法规基本理论和法律原则等方面已经比较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先出台税法通则,待税法体系内容完备后再编纂税法典。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教授、民商经济法室副主任)